SlideShare ist ein Scribd-Unternehmen logo
1 von 102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OBU 大額資金如何匯入 DBU ?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2009/8
課程大綱 ( 一 )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OBU 大額資金如何匯入
  DBU ?
   法人帳戶與自然人帳戶的規劃差異
   資金匯回者的身份(自然人或法人)?匯回的標的(個人
    帳戶或企業帳戶)?在規劃上有哪些差異? OBU 如何直
    接投資台股?
   將大額資金透過多個人頭匯回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坊間
    常說的注意匯款金額與匯款科目就安全嗎? 50 萬或 500
    萬的上限,到底是限制什麼?
課程大綱 ( 二 )



 台灣的稅制環境(遺贈稅的調降、 OBU 專戶、境外所得課
  稅)對海外資金匯回將會產生哪些影響?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解析
 大陸地區所得透過 OBU 帳戶匯回,就是海外所得可以免稅
  嗎?
 何謂稅務核課上的實質認定?對一般的稅務規劃會產生何
  種影響?
 大陸開放企業赴外投資,對資金匯出可以如何規劃?
  〝外〞資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稅務規劃。頂新集團
  投資台北 101 的案例可以做為參考嗎?
 Q&A
未來兩、三年的大趨勢




            查稅?
•金融風暴後,各國政府不約而同…
•台灣…前七月稅收減 2,000 億 史上最糟 【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2009.08.11 財政部統計處昨( 10 )日公布, 1 到 7 月全國賦稅收
 入只有 9,233 億元,比去( 97 )年同期銳減超過 2,000 億元,史
 上最糟。預估全年稅收短徵金額至少 1,700 億元,稅收衰減幅度
 在 10% 以上。
大陸稅 收「保八爭十」 今年將逾 30 兆



 中國財政部擬調高今年稅收目標為「保八爭十」,全年稅收從成長
  8% 提高為成長 10% ,全年稅收將超過原來預設的人民幣 6.24 兆元
  (約新台幣 30 兆元),以因應中國下半年持續擴大的內需支出。
 21 世紀經濟報導稱,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指出,如果不提高財政
  收入的目標,赤字超出占 GDP3% 的目標,將需要中共全國人大重新
  審批,這會是個問題。
 中央財政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指出,目前大陸財政支出增長速度
  明顯高於財政收入增長,預估全年財政赤字恐將超出 9,500 億元(約
  新台幣 4.5 兆元),現在的關鍵是,赤字是否會超過全年 GDP3% 的
  目標。據悉,這也是大陸會將今年財政收入目標由「保八」轉為「爭
  十」的主因。
 為了確保財政收入能達成「爭十」目標,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加強對
  大企業的稅收監管、地方稅收監管,並於日前發出「關於 2009 年度
  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提出對企業所得、個人所得、營業稅、印
  花稅等新的強化監管和徵收措施。【 2009/09/18 經濟日報】
資金如何流動?
BVI




OBU




      OBU   DBU
OBU 匯入 DBU 受到哪 些法規管制?




           OBU          DBU



         *洗錢防制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稅 務單位如何掌握 DBU 內 的資金?




       DBU
規劃前需釐清



   課稅主體?自然人?法人?
   避哪裡的稅?台灣?大陸?
   避何種稅?所得稅?遺贈稅?
   帳上資金?帳外資金?
   資金的用途?個人?公司?
   個人:投資?個人花用?
常見資金匯入用途示意


               個人花用

         自然人
               理財投資



         法人    營運周轉



               增 資 / 投資
法人與自然人帳戶 規劃差異
自然人匯給自然人有何風險?




          贈與稅 ?
         道德 風險?
個人所得稅 課徵 範圍




               本國人採累進稅率 (6%-40%)
人 ( 國籍 )
               外國人採單一稅率 (20%)

               應稅所得事項
事 ( 所得事由 )
               免稅所得事項

時 ( 所得發生時點 )   實際收付制

地 ( 所得發生地點 )   屬地主義;非屬人主義

    非政治議題:大陸所得算不算境外 ?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率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410,000         6%           0

    410,000–1090,000     13%     28,700

   1090,000-2,180,000    21%    115,900

   2,180,000–4,090,000   30%    312,100

     4,090,000 以上        40%    721,100
溫慶珠敗訴 連補帶罰 1,570 萬 【經濟日報】 2009.05.20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用姊姊名義開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帳戶
,到底算不算是贈與?全案峰迴路轉,一審認為是「借名契約」,不算贈
與;但二審不同意,發回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認為溫慶珠說詞反
覆,又無法提出「借帳戶」的證據,判決溫敗訴,需連補帶罰 1,570 萬
元
摘要:



 一、事實概要:
 ( 一 ) 原告於民國 89 年 11 月 4 日結匯美金 450,000 元
  及 7X,XXX 元 2 筆,同年月 9 日結匯美金 480,000 元,
  同年月 28 日結匯美金 3X,XXX 元,合計結匯美金
  1,XXX,XXX 元(按各該當日匯率折合新台幣 ( 下
  同 )33,XXX,XXX 元)至其姊溫慶玉在世華銀行之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 ( 下稱世華銀行 ) 開立之 OBU 帳戶 ( 帳號
  CustomerNo.00000 )。被告認定屬贈與行為,以原告未
  依規定辦理申報,乃依據查得資料核定贈與總額
  33,XXX,XXX 元,淨額 32,507,553 元,應納贈與稅額
  9,XXX,XXX 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處以 1
  倍罰鍰 9,XXX,XXX 元。合計 18,XXX,XXX 元。
是如何被發現的呢 ?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19

2009/8/6
OBU 的資金如何花用?



               OBU
      小額資金           大額資金




   個人現金花用
常見資金透過自然人帳戶 匯回的原因



 大陸地區交易貨款;交易對象無法支付外幣、無進出口執照。
 企業型態的限制;成立內資人頭公司,稅後盈餘無法匯出。
 對法規的誤解:公司營運所需要的資金透過自然人匯入。轉換台幣投
  資金融商品。
 便宜心態。
 坊間對於海外所得課稅的因應。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投資台股一定要透過 FINI 嗎 ?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僑外投資台股登記及開戶作業流程: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首先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託國內代理人(通常即為國內保管銀
  行)或代表人申請辦理登記,並指定我國國內銀行為保管銀行,委託
  辦理後續交易確認及交割等相關事宜。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則可委託各
  地的證券商向該公司辦理登記。
一、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
 ( 一 ) 、登記流程:
 1-1 、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於證交所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
  ,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完成登記證明」。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 1-2 、相關資料送交證交所: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
  全相同 ) 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二、檢具相關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手續
 ( 一 ) 、檢附文件:
1 、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 、 身分證明文件:
 A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
  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B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三、券商開戶:由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檢具下列文件向券商
  開戶:
1.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
  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完成登記證明。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OBU 匯入 DBU 受到哪 些法規管制?




          OBU      DBU

       *洗錢防制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資金透過人頭匯回產 生之問題 ?


  匯款金額與匯款科目 ?
 50 萬與 500 萬的匯款上限
人頭之風險



 炒股、炒土地用人頭、股票上市透過人頭分散股權、透過人頭收取不
  當得利、海外資金匯入匯出用人頭、人頭這麼好用嗎?
 如何尋找道德崇高、信用良好、不會生病、不會發生意外?墊付所得
  稅、被國稅局查獲時必須繳納贈與稅、人頭發生意外時還有遺產稅…
 資金或資產回到實質所有權人就結束了嗎?
 夢魘!法律上的「追溯期」
核課期:依稅法規定,應由稅捐機關依稅籍底
冊或查得資料核課的稅捐,核課期間為 5 年,
從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的次日起算;如果納稅
義務人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核課期間則為 7 年
洗錢防制法 (98/6/10 修正 )



 金管會是依據「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及第八條的授權,訂定出「金融機
  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的草案,將現
  行的行政命令整合起來; 草案將預告 7 日後,再由金管會公告實施。
 金管會表示,依據 APG 建議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 FATF )建議的
  國際標準,以美元或歐元 1.5 萬元為例,並參考其他國家立法,如香港
  1000 美元、新加坡 1.4 萬美元、馬來西亞的 1.3 萬美元,我國現行新台
  幣 100 萬元才通報的門檻的確較高,所以決定下降到 50 萬元,即等值
  外幣約 1.6 萬美元,即要通報。
 對於同一帳戶 在同一營業日內 的現金提存,累計達到一定金額,且與其
  身份 、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同一客戶 在同一櫃台一
  次辦 理多筆現金提存,且金額與其身份 不相當、營業性質無關者;同一
  客戶 在同一櫃台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等,卻無法說
  明合理用途;自高風險地區匯入款項;交易最終受益人為外國政府提供
  的恐怖分子或團體、組織等,這些異常交易都要通報法務部調查 局。
大額資金透過人頭匯回的
   「經典」案例
似曾相識的故事… ? stage1


某知名國
內企業之
                     相關匯款
國外公司
                     金流均在
                     國外發生
                     ,較難追
                     查資金流
                     程 !!
某某國外
 帳戶
似曾相識… ? stage2




             某人的銀行帳戶   某人的銀行帳戶
  某群人的




                                 國外收受之匯款
                                 ,由國內 帳戶 支
                                 出,斬斷國外與
                                 國內 的匯款金流
                                 ,國內 之金流又
                                 以現金支付,難
                                 以追查 資金流程
高明 !! 切斷資金                       !!
   流程 !
似曾相識… ? stage3
  高手指點 !!
均匯入自己同名帳戶
,無贈與稅的困擾 !!




國外                                     外商銀行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似曾相識… ? stage4



                             國外個
                             人帳戶




                   國外銀行
                             國外法
                             人帳戶

                  提「現」交付 !


高明 !! 切斷資金流程 !
似曾相識… ? stage5



                  均為個人海
                  外帳戶 !




法人海外
帳戶
似曾相識… ? stage6




均為個人海
外帳戶 !


 法人海外帳戶
資金流程夠 嚴密吧 !



但是…


          Why?
    還被查出來…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 第 五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
  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 第 七 條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
  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
  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後,將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
  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
  報送本行。
匯款性質


 匯款性質即為您匯出的用途,常見的幾個匯款性質如:旅行支出、贍
  家匯款、捐贈匯款、存放國外銀行、償還國外借款本金等等。由央行
  外匯局訂定「匯款分類及編 號」
 境外公司款項匯入自然人時,建議匯款科目可以輪替使用,收入類科
  目金額不要太高。
匯出匯款之分類 -1


一、服務支出:
( 一 ) 、運輸支出:海運貨運費支出、海運客運費支出、航空貨
   運費支出、航空客運費支出、運輸工具修理費支出、其他運
   輸支出;
( 二 ) 、保險支出:貨運保險支出、貨運保險理賠支出、其他保
   險理賠支出、其他保險支出、
( 三 ) 、旅行支出:商務支出、觀光支出、探親支出、留學支出
   、信用卡支出、其他旅行支出;
( 四 ) 、運保費及旅行以外之其他服務支出:文化支出、貿易佣
   金及代理費支出、國內營建支出、金融服務支出、無形資產
   使用權支出、我國民間機構在國外辦公費用、三角貿易匯出
   款、郵務與電信支出、電腦與資訊支出、營業租賃支出、專
   業技術事務支出、視聽支出、外國政府機構之服務收入匯出
   款、軍政機關其他服務支出、其他服務支出;
匯出匯款之分類 -2


二、本國資金流出:對外股本投資、對外貸款投資、存放國外銀行
   投資、國外股權證券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投資、國外短期票券投
   資、國外金融衍生商品投資、國外不動產對外貸款本金、外人發
   行台灣存託憑證、外人在台發行債券、其他本國資金流出;
三、外國資金流出:僑外股本投資、僑外貸款投資、國外信託資金
   償還、國外借款本金償還、海外公司債、外人存款收回、外人證
   券投資匯回、外人收回不動產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贖回、償還分
   期付款進口本金、資本租賃支出、其他外國資金流出;
四、所得支出:
( 一 ) 、薪資支出:非居住民薪資匯出;
( 二 ) 、外資投資所得:國外借款利息、僑外股本投資所得、股權證
   券所得、外人存款利息、有關進口之利息、長期債券所得、短期
   票券所得、金融衍生商品所得、僑外貸款投資利息、其他外資投
   資所得;
匯出匯款之分類 -3



五、移轉支出:贍家匯款、工作者匯款、捐贈匯款、移民支
   出、政府移轉支出、其他移轉支出;
六、其他匯出款:
( 一 ) 、其他國外交易:出口貨款退回、外人兌回外幣、購
   買無形資產所有權支出、其他匯出款
( 二 ) 、國內交易:償還預售外匯外銷貸款、兌購外匯存外
   匯存款、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之外匯、外幣互換兌出、未
   有資金流動之交易、外匯存款利息支出
七、進口貨款:已進口之貨款、未進口之貨款、燃油費及補
   給支出、樣品費支出
失敗案例


 工具機龍頭大廠掏空案╱永進機械三高層 背信罪起訴
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09-05-08
 國內生產工具機龍頭大廠「永進機械」董事長陳志中、陳志成
  兄弟及協理陳伯佳等人涉嫌將公司二千四百萬股的股票先低價
  轉賣至自己掌控的海外公司後,近半股票先變賣得款七億五千
  萬元,其餘股票則移轉至虛設的境外公司,台北地檢署昨天依
  背信罪將三人起訴。
 起訴書指出,陳氏兄弟所掌控的IPI公司是永進公司大股東
  ,共持有二千四百萬股的股票,約佔永進總發行股份的四十五
  %,陳氏兄弟在二○○七年間將此批股票以每股十九.五元價
  格轉讓給 Best Score 公司。
 但因為陳志中同時是IPI及 Best Score 公司的董事長,也因
  此,指派陳伯佳代表 Best Score 公司簽約,在二○○七年十月
  中旬取得此批股份。
失敗案例


 檢方查出,永進二○○六年發放股利一.九元,二○○七年更
  高達六.六五元,經營績效極佳,此交易價格偏低,明顯不合
  常理。
 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陳志中等人再將此批股票中的一千零六十
  六萬股以每股七十五元的高價轉售給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再賣
  給華陽投資公司、德陽生技公司共五十六萬二千股。
 開發工銀則在同年十二月廿一日匯款七億五千餘萬元至 Best
  Score 指定帳戶,款項之後又轉往永進公司所投資成立的
  Omniway Corpa ration 境外公司帳戶,至於其餘一千三百三十
  三萬股則是以每股一美元的低價,移轉至陳氏兄弟及陳伯佳所
  掌控的 GLORYZONE 、 GLOBLE CONNECTION 、 GREATER
  WORTH 、 HONET WELL TRADING 等四家紙上境外公司。
台灣的稅 制環境
( 遺贈稅 調降與 OBU 專戶 消息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解析
遺贈稅 調降前後之稅 率及免稅 額比較




                   遺產稅              贈與稅
      
               新         舊      新        舊

    稅率        10%     2%~50%   10%     4%~50%
  (#13#19)


   免稅額
             1200 萬   779 萬    220 萬   111 萬
  (#18#22)
OBU 專戶 相關新聞



 金管會草擬「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財政部
  同意提供減稅優惠,資金停留八年以上,免計入遺產 總額課稅
  ,亦免課贈與稅。
 財政部同意的其他減稅 優惠包括 OBU 專戶 享有免徵 營業稅 、
  印花稅;該條例草案立法生效實施後二年內 ,個人在 97 年 7
  月 31 日前存在海外的資金,從國外匯回存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OBU )專戶 ,即可免徵 利息所得稅
……
 另外,金管會要求延長資金匯回台灣、享有免稅的時限,自二
  年拉長為三年,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均不同意。財政部昨天也明
  確表示,即使 OBU 專戶 提供個人利息所得四年免稅 的優惠,
  也不能排除適用最低稅 負的課稅 機制
……-2009/5/20 經濟日報
所得稅 相關法令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 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
 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其
 應納稅 額,分別就源扣繳。 ( 所得稅法 #2)

■ 境外 ( 含港澳 ) 來源所得超過 100 萬者 ( 遞延至民國 99 年 )
 ( 基本稅額 #12-1-1)

■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 所得稅 ( 大陸視為境內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將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境外盈餘 / 海外所得



1 、個人海外投資收益
2 、個人海外薪資 ( 不含大陸地區 )
3 、個人海外金融商品收益
4 、海外機會中獎所得 ( 例:澳門機會中獎所得 )
5 、海外勞務服務收入
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以技藝自力營生、自由職業者取得之勞務報酬。
 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技師、醫師、藥師、助產
  士、保險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工匠、
  歌唱、演藝人員、著作人、編劇者、漫畫家 等。
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凡就業收入,基於僱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報酬
 佣 金: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介紹費。保險公司
  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
  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
海外所得課稅 現況



1 、一般稅額 ( 所得稅制下申報的稅額 )

 一般所得稅 額 = 綜合所得稅 應納稅 額 - 投資抵減稅 額

2 、基本稅額 ( 最低稅負制 )
  營利事業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200 萬 )*10%
  個人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600 萬 )*20%
最低稅 負制影響範圍



 企業—免稅所得加回計算 10%
 個人—扣除額及免稅所得加回計算 20%
企業部份 -- 基本稅 額
基本稅額 =﹝    課稅 所得         -200 萬﹞ ×10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免稅 所得
           +促產 、獎參、促參等

            免稅 所得
個人部份 - 基本稅 額
    = (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保險給付 --- 生存給付
    死亡給付 -3000 萬
總   未上市櫃 ( 不含興櫃 ) 股票            -600 萬 =Δx20%
額   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員工分紅配股市價高於面額

    海外所得 ( 預計自 99 年 1 月 1 日始行納入 )
    財政部公布項目
OBU 存款
    外國人
 利息免稅                  國外

                       國內
          利息應稅
    OBU          本國人
OBU 存款

      外國「法」人
                股利免稅
國外     利息免稅     ( 99 年後成為境外所得課徵 綜所稅 )


國內

         OBU           本國人
        登記法人董
        事資料
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吳碧娥/台南、台北報導】 2008.08.26

 南區國稅 局表示,轄內 納稅 義務人陳君係甲公司董事,公司於 91 年
  辦 理增 資認股期間,利用給付國外紙上公司加工費名義,匯款 500
  萬美元至該國外紙上公司國內 OBU 帳戶 ,該公司再以發放股東股利
  名義將該筆資金轉帳至陳君等五位股東帳戶 ,並得以認購甲公司現金
  增 資股。
 經稽徵 機關查 獲以陳君係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而按實質課稅 原則歸
  課陳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並處以 0.5 倍罰鍰 。
 陳君不服,主張其兄為甲公司負責人,為處理公司在國外銷售事宜,
  在境外模里西斯註冊登記T公司,其為T公司股東。
 甲公司於 91 年間給付加工費予T公司,而T公司於同年度因分配盈
  餘,乃各匯款 100 萬美元予各股東,該筆盈餘分配給付係源自境外公
  司之營利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毋庸申報所得。
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T公司 90 年間於模里西斯註冊登記,
  其唯一股東兼負責人為 B 君, B 君僅為一大學在學學生,有無投資T
  公司的資力及經營能力,均勘懷疑,且陳君自 93 年間才加入登記為
  T公司股東,陳君於 91 年度尚非T公司股東,即無從自T公司受領
  該筆 100 萬美元股利,且陳君所提出的帳簿文據,也無法證明A公司
  匯款予T公司的款項,確屬支付加工費用。
 該資金的流動雖透過國內 銀行的 OBU 帳戶 ,但全部匯出匯入實際上
  都在國內 ,可見甲公司顯是利用國內 銀行的 OBU 帳戶 匯出匯入的迂
  迴方式,使陳君取得甲公司的資金,藉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 資股。
 目的在於甲公司以形式上支付加工費的名義,匯款給國外T公司,T
  公司再以分配盈餘的名目,給付款項予陳君等T公司股東,使當事人
  迂迴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憑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 資股。
【 2008/08/26 經濟日報】
示意圖




              T              盈餘分配
           CO., LTD.

      USD500 萬         加工費




                  台灣公司
交易用的境外公司分配盈餘時,會…




    昆山
              盈餘分紅
   HK 子公司    購料            如何自圓其說 ?

                  B LTD.

         A Ltd.
                    購料
                             台灣
境外公司不是保密嗎 ?



 境外公司的資料不是保密嗎?為何查稅還是時有所聞?
 台灣公司的交易對象,每年固定時間匯出資金給自然人,請問作何解
  釋?
 佣金?依照政府法規,買賣雙方不得給付佣金
 折讓?折讓的金額應當給付給公司,而非自然人




 … 因為盈餘分配的動作,而讓稅 務單位得以
  認定 A & B 與台灣公司是關聯方
大陸地區所得透過 OBU 帳戶 匯回,
  屬海外所得 ? 是否「免稅 」 ?
透過 OBU 投資大陸,匯回的盈餘算…



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 35 條規定經主管
  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
  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
  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
  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
  規定課徵 所得稅 。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
  及第三地區已繳 納之所得稅 ,得自應納稅 額中扣抵
 0980016900 號謹回覆稅務疑義
稅 務核課上的「實質認定」
租稅 法定主義


 稅捐之核課,就具體個案認定問題涉及裁量權者,若逾越租稅法定主
  義適用界限,即有違租稅法之安定性而引發行政爭訟,故稽徵機關應
  如何有效且正確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不違背租稅法定主義業已成為稽
  徵程序重要課題
 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其嚴謹程度應低於「罪刑法定主義」之標準,並
  賦予各種經濟交易和事實之租稅 效果,充分穩定性和預測可能性,其
  主內 容包含課稅 要件法定主義、課稅 要件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及程
  序保障性原則。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對於第十九條規定是課稅權之界限,亦表明基
  本權利得受限制之範圍
 人民雖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鑽法律漏洞以規避稅負之行為並不
  違法
「量能課稅 原則」


 稅捐機關課稅時,不能光以事物表面判定,而應該以實質上的經濟事
  實以及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將會鼓勵納稅人投機或
  規避稅法,亦即所謂「量能課稅原則」
—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2124 號 /82 年度判字第
  2410 號判決
「實質課稅 原則」



 係指一件交易實質上必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合
  免稅的規定,則此時須依實質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
 課徵租稅,如果主體可以確實辨明,無論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均應以真實的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客體而言,只要客體存在,不
  論是否適法,均須課稅。本原則之宗旨為確實按照個人納稅能力課稅
  ,防止規避行為,以維持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
 為「稅法解釋原則」及「稅法適用原則」,其解釋與適用於課稅之處
  上,應以經濟事實及經濟利益為標準,而非依事實之外觀形式作判斷
 源自租稅構成要件理論為稅法所「固有」之原則。非法經濟行為,無
  效及可撤銷行為、虛偽行為、違法所得及避稅行為不管民法或刑法如
  何評價,只要滿足租稅 構成要件即應課稅
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


 涉 及租稅 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 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 之公平原
  則為之。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所為:「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指『非以有價證券
  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認定。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
  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
  ,其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
  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不在停徵證券
  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之決議,符合首開原則,與獎勵投資條例第
  二十七條之規定並無不符,尚難謂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
  義有何牴觸。
立院開議/「稅 捐稽徵 法修正案」三讀增 列實質課稅 原則
— 2009/4/28 NOWnews —

 立法院院會今( 28 )日三讀通過「稅 捐稽徵 法修正案」,增
  列「實質課稅 」原則,提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修法通過
  後,對於納稅人來說,可以避免「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情況
  ,對於政府來說 ,課稅 有據,可以防堵避稅 情形。
 修正案規定,當稅 捐機關認定課徵 租稅 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
  質經濟事實關係及衍生的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做為課
  稅 依據,而課稅構成要件由稅 捐機關負課稅 舉證責任,納稅人
  則有協助舉證義務
 ……
稅 務總局通知明確有關中國居民企業身份 認定問題
 — 2009/05/07 新華社 —

… 為規範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加強
  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總局於日前下發通知,對境外注冊的中
  資控股企業(以下稱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
  中國居民企業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 通知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
  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
  業。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
  機構在中國境內 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1.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
   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2. 企業的財務決策 ( 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 ) 和人
   事決策 ( 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 ) 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
   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 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
   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
4. 企業 1/2( 含 1/2) 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
   住於中國境內。
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非境內 註冊居民企業應實施相應的稅收管
   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 、境外的所得徵 收企業所得稅。”稅務
   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
   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大陸開放對外投資,資金匯出規劃?
  頂新集團投資台北 101 注意事項?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83

2009/8/6
頂新買台北 101 衣錦還鄉 ?中資插旗?



 理財周刊 發行日期: 98.07.09 刊號: 463
  湖面久無漣漪的台灣房地產,因為頂新集團旗下頂基開發回台
   買下台北 101 公司的 19.55 %股權,而攪亂一池春水。大家都
   在猜,頂新集團為何相中台北 101 大樓?不過,最大的質疑聲
   浪則是:「頂新集團的背後,有沒有中資的影子?」
  …… 頂新集團雖是台商背景,但陸企將藉由什麼影子進入台灣
   而為各界所揣測之際,究竟是衣錦還鄉 ?還是中資藉頂新集團
   來台插旗?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則提醒指出,人民幣
   升值是未來的趨勢,一旦陸資來台投資可借新台幣,將來還錢
   時,若人民幣對新台幣是升值的,最後將形成陸資根本不花一
   毛錢,就取得台灣商用不動產的可能,這反而是期望陸資當台
   灣房地產「救火隊」角色之外,最讓人憂心的。
吃下中壽持股/頂新 101 股權逾 22%



 頂新集團的背後,有沒有中資的影子?
  2009.07.16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賴昭穎/台北報導

  頂新集團魏家買進台北 101 大樓股權再下一城。中國人壽昨天公告
   ,以每股 13 元、總價約 4.81 億元出售所持有的 3 萬 7 千多張台北
   101 大樓股票,由頂新集團旗下的頂立開發全部承接。
  魏家買下開發金的 101 持股後,已經是最大民股,現在再度買入中
   壽持有的 101 股權,已持有超過 2 成 2 的股權。
  據了解,中華開發、中壽兩筆交易幾乎是同時談妥。康師傅控股董事
   長、魏家「大董」魏應州不否認將接著買進中信銀和其他泛中信集團
   持有的 101 股權,股權比重將拉高到 2 成 9 。
  …… 為避免引起財政部關切,魏應州昨天特別強調,外界認為頂新
   「很霸氣」,可能是過去頂新投資入股味全時太過「年輕氣盛」,造
   成「霸道」形象。魏家願意和財政部公股友好協商,支持現有經營團
   隊。
頂新集團投資台北 101


 投審會:頂新魏家 非陸資
   【經濟日報】 2009.07.30
 經濟部投審會昨( 29 )日核准頂新魏家四兄弟申請投資台北 101 大
  樓,該案是以「僑外投資」案放行,顯示政府認可該投資無涉「陸
  資」,由此也跨出頂新問鼎台北 101 大樓最大民股的第一步。
 魏家四兄弟是透過境外公司「美成」申請匯入 37.3 億元,先增資台
  灣頂基,再吃下台北 101 大樓 19.55 股權,根據資金來源,因此列
  入僑外投資案。
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表示,美成是一家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
  境外公司,根據投資公司所在地原則,是一起境外來台投資案。經投
  審會追查 ,美成只有四名股東,分別是魏家四兄弟,四人都是台灣人
  ,因此可排除「陸資」認定。
 依照慣例,投審會在受理境外公司投資台灣案時,都會要求境外公司
  出具股東名單。
大陸資金來台


 2008/12/24 ,大陸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
  地區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大陸企
  業前往台灣投資,這是大陸相關部門公佈的首個關於「陸資赴
  臺」的正式文件。
 2008/12/31 ,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 30 週年
  座談會的重要講話中明確表示: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大陸企業
  到台灣投資興業。兩岸由單向投資向雙向投資創造條件。
 2009/5/17 ,大陸商務部、國臺辦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
  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大陸企業
  赴臺投資程式。
 國臺辦主任王毅在海峽論壇大會講話中表示:大陸主管部門近
  期將有序組織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共建設、
  商貿流通、紡織、機械、汽車製造業等行業的骨幹企業赴臺投
  資考察,推動赴臺投資取得實質進展。
財務投資



 大陸資金赴臺投資採取「原則開放、例外限制」的方式,陸資
  赴臺投資分為財務投資與直接投資兩種。
 財務性投資,根據金管會 2009/4/29 發佈《大陸地區投資人
  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開放大陸地區投資
  人赴臺投資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從事期貨交易的財務性投資。
財務投資 ( 續 )



 由於海峽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MOU) ,大
  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 (QDII) 投資上限為其規模的 3% ,
  即最大規模約為 72 億元新台幣,且不能投資臺股或期貨
  ,只能投資銀行存款、可轉讓定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
  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
  工具、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等;即使海峽兩
  岸簽署 MOU ,陸資可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投資上
  限設定為資金資產規模的 10% ,金額大約為 220 億元新
  台幣。   
直接投資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中,同意大陸法
  人團體直接投資台灣;陸資可在台獨資、合夥、投資台灣
  企業,購買台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
 據媒體報導,目前開放陸資赴臺項目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與
  分階段開放,投資項目達 99 項,其中製造業部分開放約
  65 項,但禁止在中國投資的項目,如晶圓和 TFT-LCD 等
  仍暫不開放;公共建設開放 11 項,開放以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方式進行投資,但對公共工程承攬部分仍不開放;服
  務業開放 23 項,其中,批發、零售業優先開放,但涉 及
  學歷 認證部分、專業證照 ( 如律師、會計師 ) 等服務業暫
  緩開放。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 - 經濟部投審會



  母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
   資行為者。 (#3)
 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 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
   30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
   投資條例之規定。
陸資來台投資審查 作業流程圖




註: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灣地區設立辦 事處應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
辦 事處許可辦 法」提出申請。
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
  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6)
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 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7)
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 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8)
Q&A 時間
補充及參考資料
綜所稅




所得總額=各類「應稅 」所得合計
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 額-扣除額
應納稅 額=所得淨額 * 適用稅 率-累進差額

應自行繳 納 ( 退還 ) 稅 額 = 應納稅 額-扣繳稅 額及可扣抵
稅額
個人應稅 所得項目有哪 些?



1    營利 ( 包括股利及盈餘 )        投資組合配置考量?

2    執行業務

3    薪資

4    利息

5    租賃及權利金                必要成本?   沒有拿到扣繳 憑單?

6    自立耕作 ( 農 ) 、漁、牧、林、礦

7    財產 交易                 必要成本?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9    退職

10   其他
OBU 之稅 負比較



對象    授信所得稅    銷售營業稅    印花稅      扣繳 所得稅

                               支付金融機構、中華
                       各種憑證免 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OBU   免徵所得稅 免徵營業稅
                       徵印花稅    或政府機利息免予扣

                               繳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 依加值型及
                       依印花稅法
DBU   規定辦理, 非加值型營                     ----
                       之規定辦理
      目前 15%   業稅法之規

               定辦理
OBU 的禮遇…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
  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95/01/27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8)
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
  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
 銀行對於客戶 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
  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
  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
  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97/12/30 修正銀行法 #48)
境外公司在台灣所開設的 OBU 帳戶 ,是否政府
將提供存款全額保障?




 政府宣誓至 98 年底。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
釋示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等機關函查 OBU 客戶
資料之作業程序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 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
 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依法查 調 OBU 之客戶 資料,應逐案
 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 理。至於其他各
 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38011857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793176
感謝熱情大家的參與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

Weitere ähnliche Inhalte

Ähnlich wie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節稅DIY
節稅DIY節稅DIY
節稅DIY5045033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5045033
 
節稅DIY
節稅DIY 節稅DIY
節稅DIY 5045033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munlingtriga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munlingtriga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munlingtriga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munlingtriga
 
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
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
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Eva Law
 
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
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
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Sunny Lin
 
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
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
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Kenny Kuo
 
《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
《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
《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惠譽會計師事務所
 
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
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
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文化大學
 
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
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
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vincent8899
 

Ähnlich wie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20)

節稅DIY
節稅DIY節稅DIY
節稅DIY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Know How about 結稅、節稅
 
節稅DIY
節稅DIY 節稅DIY
節稅DIY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認識Obu與境外所得 20140923 update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創業計劃書撰寫要點-屏東勞工處-詹翔霖教授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第一章 流动资产2012
 
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
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
2010工作建議及中資競爭行予私銀客户之海外綜合服務概覽v.6
 
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
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
創業資金規劃與創業稅務法規
 
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
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
20100122 3620 行銷簡報 富邦人壽澳利多外幣養老保險990121
 
1 国际收支1
1 国际收支11 国际收支1
1 国际收支1
 
《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
《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
《境外資產、海外所得與海外資金回台實務指南》(2019.12.23)
 
一拍档招募--阿里巴巴一达通 周默
一拍档招募--阿里巴巴一达通 周默一拍档招募--阿里巴巴一达通 周默
一拍档招募--阿里巴巴一达通 周默
 
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
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
大陸關聯交易台灣移轉定價查核全攻略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100.07.27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資源-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創業計畫書撰寫準則與要點-詹翔霖教授
 
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
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
財富人生理財講座~企業經營大師黃聰亮教授演講投影片
 

Mehr von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
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
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Mehr von 維詮管理顧問公司 (20)

深圳外資代表處購買寫字樓
深圳外資代表處購買寫字樓深圳外資代表處購買寫字樓
深圳外資代表處購買寫字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
 
健全匯率政策及穩健經濟發展
健全匯率政策及穩健經濟發展健全匯率政策及穩健經濟發展
健全匯率政策及穩健經濟發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大陸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
大陸台商股權變更涉稅問題股權收購、出讓、外資併購內資、變更法定代表人
 
昆山試驗區站行辦法實行細則
昆山試驗區站行辦法實行細則昆山試驗區站行辦法實行細則
昆山試驗區站行辦法實行細則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
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匯發
 
協定各章節介紹 中文-20130710
協定各章節介紹 中文-20130710協定各章節介紹 中文-20130710
協定各章節介紹 中文-20130710
 
Outline c
Outline cOutline c
Outline c
 
Ec5 2012-annex-c
Ec5 2012-annex-cEc5 2012-annex-c
Ec5 2012-annex-c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20130417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境外公司操作之影響
 
C dipn21
C dipn21C dipn21
C dipn21
 
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
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
經濟日報專欄: 境外公司操作 三大通盤考量
 
Reg 121647-10
Reg 121647-10Reg 121647-10
Reg 121647-10
 
日圓貶值成因與影響
日圓貶值成因與影響日圓貶值成因與影響
日圓貶值成因與影響
 
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 2011
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 2011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 2011
中國預約定價安排年度報告 2011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 2. 課程大綱 ( 一 ) 海外資金如何規劃匯回? OBU 大額資金如何匯入 DBU ?  法人帳戶與自然人帳戶的規劃差異  資金匯回者的身份(自然人或法人)?匯回的標的(個人 帳戶或企業帳戶)?在規劃上有哪些差異? OBU 如何直 接投資台股?  將大額資金透過多個人頭匯回會產生什麼樣的問題?坊間 常說的注意匯款金額與匯款科目就安全嗎? 50 萬或 500 萬的上限,到底是限制什麼?
  • 3. 課程大綱 ( 二 )  台灣的稅制環境(遺贈稅的調降、 OBU 專戶、境外所得課 稅)對海外資金匯回將會產生哪些影響?大陸地區來源所 得解析  大陸地區所得透過 OBU 帳戶匯回,就是海外所得可以免稅 嗎?  何謂稅務核課上的實質認定?對一般的稅務規劃會產生何 種影響?  大陸開放企業赴外投資,對資金匯出可以如何規劃? 〝外〞資來台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稅務規劃。頂新集團 投資台北 101 的案例可以做為參考嗎?  Q&A
  • 4. 未來兩、三年的大趨勢 查稅? •金融風暴後,各國政府不約而同… •台灣…前七月稅收減 2,000 億 史上最糟 【經濟日報台北報導】 2009.08.11 財政部統計處昨( 10 )日公布, 1 到 7 月全國賦稅收 入只有 9,233 億元,比去( 97 )年同期銳減超過 2,000 億元,史 上最糟。預估全年稅收短徵金額至少 1,700 億元,稅收衰減幅度 在 10% 以上。
  • 5. 大陸稅 收「保八爭十」 今年將逾 30 兆  中國財政部擬調高今年稅收目標為「保八爭十」,全年稅收從成長 8% 提高為成長 10% ,全年稅收將超過原來預設的人民幣 6.24 兆元 (約新台幣 30 兆元),以因應中國下半年持續擴大的內需支出。  21 世紀經濟報導稱,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指出,如果不提高財政 收入的目標,赤字超出占 GDP3% 的目標,將需要中共全國人大重新 審批,這會是個問題。  中央財政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指出,目前大陸財政支出增長速度 明顯高於財政收入增長,預估全年財政赤字恐將超出 9,500 億元(約 新台幣 4.5 兆元),現在的關鍵是,赤字是否會超過全年 GDP3% 的 目標。據悉,這也是大陸會將今年財政收入目標由「保八」轉為「爭 十」的主因。  為了確保財政收入能達成「爭十」目標,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已加強對 大企業的稅收監管、地方稅收監管,並於日前發出「關於 2009 年度 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提出對企業所得、個人所得、營業稅、印 花稅等新的強化監管和徵收措施。【 2009/09/18 經濟日報】
  • 7. BVI OBU OBU DBU
  • 8. OBU 匯入 DBU 受到哪 些法規管制? OBU DBU *洗錢防制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 9. 稅 務單位如何掌握 DBU 內 的資金? DBU
  • 10. 規劃前需釐清  課稅主體?自然人?法人?  避哪裡的稅?台灣?大陸?  避何種稅?所得稅?遺贈稅?  帳上資金?帳外資金?  資金的用途?個人?公司?  個人:投資?個人花用?
  • 11. 常見資金匯入用途示意 個人花用 自然人 理財投資 法人 營運周轉 增 資 / 投資
  • 13. 自然人匯給自然人有何風險? 贈與稅 ? 道德 風險?
  • 14. 個人所得稅 課徵 範圍 本國人採累進稅率 (6%-40%) 人 ( 國籍 ) 外國人採單一稅率 (20%) 應稅所得事項 事 ( 所得事由 ) 免稅所得事項 時 ( 所得發生時點 ) 實際收付制 地 ( 所得發生地點 ) 屬地主義;非屬人主義 非政治議題:大陸所得算不算境外 ?
  • 15.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 率級距 綜合所得淨額 稅率 累進差額 0–410,000 6% 0 410,000–1090,000 13% 28,700 1090,000-2,180,000 21% 115,900 2,180,000–4,090,000 30% 312,100 4,090,000 以上 40% 721,100
  • 16. 溫慶珠敗訴 連補帶罰 1,570 萬 【經濟日報】 2009.05.20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用姊姊名義開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帳戶 ,到底算不算是贈與?全案峰迴路轉,一審認為是「借名契約」,不算贈 與;但二審不同意,發回重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最後認為溫慶珠說詞反 覆,又無法提出「借帳戶」的證據,判決溫敗訴,需連補帶罰 1,570 萬 元
  • 17. 摘要:  一、事實概要:  ( 一 ) 原告於民國 89 年 11 月 4 日結匯美金 450,000 元 及 7X,XXX 元 2 筆,同年月 9 日結匯美金 480,000 元, 同年月 28 日結匯美金 3X,XXX 元,合計結匯美金 1,XXX,XXX 元(按各該當日匯率折合新台幣 ( 下 同 )33,XXX,XXX 元)至其姊溫慶玉在世華銀行之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 ( 下稱世華銀行 ) 開立之 OBU 帳戶 ( 帳號 CustomerNo.00000 )。被告認定屬贈與行為,以原告未 依規定辦理申報,乃依據查得資料核定贈與總額 33,XXX,XXX 元,淨額 32,507,553 元,應納贈與稅額 9,XXX,XXX 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4 條規定處以 1 倍罰鍰 9,XXX,XXX 元。合計 18,XXX,XXX 元。
  • 20. OBU 的資金如何花用? OBU 小額資金 大額資金 個人現金花用
  • 21. 常見資金透過自然人帳戶 匯回的原因  大陸地區交易貨款;交易對象無法支付外幣、無進出口執照。  企業型態的限制;成立內資人頭公司,稅後盈餘無法匯出。  對法規的誤解:公司營運所需要的資金透過自然人匯入。轉換台幣投 資金融商品。  便宜心態。  坊間對於海外所得課稅的因應。
  • 23.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僑外投資台股登記及開戶作業流程: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我國證券首先須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 理登記,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委託國內代理人(通常即為國內保管銀 行)或代表人申請辦理登記,並指定我國國內銀行為保管銀行,委託 辦理後續交易確認及交割等相關事宜。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則可委託各 地的證券商向該公司辦理登記。 一、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辦理登記:  ( 一 ) 、登記流程:  1-1 、登記表資料傳輸:由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於證交所公司系統線上傳送該填具完成之申請登記資料 ,經系統線上檢核無誤後,證交所即製發「完成登記證明」。
  • 24.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 1-2 、相關資料送交證交所:申請登記之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之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傳送申請登記資料至證交所系統後,檢送申請登記之境 外華僑及外國人親簽之登記表英文版 ( 應與傳輸至證交所資料內容完 全相同 ) 連同列印完成之登記表中文版,送證交所備查,由證交所定 期進行相關資料之檢核。
  • 25. OBU 如何直接投資台股? 二、檢具相關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手續  ( 一 ) 、檢附文件: 1 、 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2 、 身分證明文件: A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身分證或其他附相片 足資證明國籍及身分之文件。 B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三、券商開戶:由代理人 ( 或代表人 ) 檢具下列文件向券商 開戶: 1. 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司 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 2. 完成登記證明。
  • 27. OBU 匯入 DBU 受到哪 些法規管制? OBU DBU *洗錢防制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 28. 資金透過人頭匯回產 生之問題 ? 匯款金額與匯款科目 ? 50 萬與 500 萬的匯款上限
  • 29. 人頭之風險  炒股、炒土地用人頭、股票上市透過人頭分散股權、透過人頭收取不 當得利、海外資金匯入匯出用人頭、人頭這麼好用嗎?  如何尋找道德崇高、信用良好、不會生病、不會發生意外?墊付所得 稅、被國稅局查獲時必須繳納贈與稅、人頭發生意外時還有遺產稅…  資金或資產回到實質所有權人就結束了嗎?  夢魘!法律上的「追溯期」
  • 31. 洗錢防制法 (98/6/10 修正 )  金管會是依據「洗錢防制法」 第七條及第八條的授權,訂定出「金融機 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的草案,將現 行的行政命令整合起來; 草案將預告 7 日後,再由金管會公告實施。  金管會表示,依據 APG 建議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組織( FATF )建議的 國際標準,以美元或歐元 1.5 萬元為例,並參考其他國家立法,如香港 1000 美元、新加坡 1.4 萬美元、馬來西亞的 1.3 萬美元,我國現行新台 幣 100 萬元才通報的門檻的確較高,所以決定下降到 50 萬元,即等值 外幣約 1.6 萬美元,即要通報。  對於同一帳戶 在同一營業日內 的現金提存,累計達到一定金額,且與其 身份 、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者;同一客戶 在同一櫃台一 次辦 理多筆現金提存,且金額與其身份 不相當、營業性質無關者;同一 客戶 在同一櫃台一次以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據等,卻無法說 明合理用途;自高風險地區匯入款項;交易最終受益人為外國政府提供 的恐怖分子或團體、組織等,這些異常交易都要通報法務部調查 局。
  • 32. 大額資金透過人頭匯回的 「經典」案例
  • 33. 似曾相識的故事… ? stage1 某知名國 內企業之 相關匯款 國外公司 金流均在 國外發生 ,較難追 查資金流 程 !! 某某國外 帳戶
  • 34. 似曾相識… ? stage2 某人的銀行帳戶 某人的銀行帳戶 某群人的 國外收受之匯款 ,由國內 帳戶 支 出,斬斷國外與 國內 的匯款金流 ,國內 之金流又 以現金支付,難 以追查 資金流程 高明 !! 切斷資金 !! 流程 !
  • 35. 似曾相識… ? stage3 高手指點 !! 均匯入自己同名帳戶 ,無贈與稅的困擾 !! 國外 外商銀行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某人的
  • 36. 似曾相識… ? stage4 國外個 人帳戶 國外銀行 國外法 人帳戶 提「現」交付 ! 高明 !! 切斷資金流程 !
  • 37. 似曾相識… ? stage5 均為個人海 外帳戶 ! 法人海外 帳戶
  • 39. 資金流程夠 嚴密吧 ! 但是… Why? 還被查出來… ?
  • 40.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 法  第 五 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函等證明文件,經銀行 業確認與申報書記載事項相符後,始得辦理新臺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 第 七 條 申報義務人至銀行業櫃檯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 者,銀行業應查驗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輔導申報義 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報事宜,並應在申報書上加蓋印 戳,證明經輔導申報事實後,將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 出(進)口結匯證實書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 報送本行。
  • 41.
  • 42. 匯款性質  匯款性質即為您匯出的用途,常見的幾個匯款性質如:旅行支出、贍 家匯款、捐贈匯款、存放國外銀行、償還國外借款本金等等。由央行 外匯局訂定「匯款分類及編 號」  境外公司款項匯入自然人時,建議匯款科目可以輪替使用,收入類科 目金額不要太高。
  • 43. 匯出匯款之分類 -1 一、服務支出: ( 一 ) 、運輸支出:海運貨運費支出、海運客運費支出、航空貨 運費支出、航空客運費支出、運輸工具修理費支出、其他運 輸支出; ( 二 ) 、保險支出:貨運保險支出、貨運保險理賠支出、其他保 險理賠支出、其他保險支出、 ( 三 ) 、旅行支出:商務支出、觀光支出、探親支出、留學支出 、信用卡支出、其他旅行支出; ( 四 ) 、運保費及旅行以外之其他服務支出:文化支出、貿易佣 金及代理費支出、國內營建支出、金融服務支出、無形資產 使用權支出、我國民間機構在國外辦公費用、三角貿易匯出 款、郵務與電信支出、電腦與資訊支出、營業租賃支出、專 業技術事務支出、視聽支出、外國政府機構之服務收入匯出 款、軍政機關其他服務支出、其他服務支出;
  • 44. 匯出匯款之分類 -2 二、本國資金流出:對外股本投資、對外貸款投資、存放國外銀行 投資、國外股權證券投資、國外長期債券投資、國外短期票券投 資、國外金融衍生商品投資、國外不動產對外貸款本金、外人發 行台灣存託憑證、外人在台發行債券、其他本國資金流出; 三、外國資金流出:僑外股本投資、僑外貸款投資、國外信託資金 償還、國外借款本金償還、海外公司債、外人存款收回、外人證 券投資匯回、外人收回不動產投資、海外存託憑證贖回、償還分 期付款進口本金、資本租賃支出、其他外國資金流出; 四、所得支出: ( 一 ) 、薪資支出:非居住民薪資匯出; ( 二 ) 、外資投資所得:國外借款利息、僑外股本投資所得、股權證 券所得、外人存款利息、有關進口之利息、長期債券所得、短期 票券所得、金融衍生商品所得、僑外貸款投資利息、其他外資投 資所得;
  • 45. 匯出匯款之分類 -3 五、移轉支出:贍家匯款、工作者匯款、捐贈匯款、移民支 出、政府移轉支出、其他移轉支出; 六、其他匯出款: ( 一 ) 、其他國外交易:出口貨款退回、外人兌回外幣、購 買無形資產所有權支出、其他匯出款 ( 二 ) 、國內交易:償還預售外匯外銷貸款、兌購外匯存外 匯存款、由本行轉往國內他行之外匯、外幣互換兌出、未 有資金流動之交易、外匯存款利息支出 七、進口貨款:已進口之貨款、未進口之貨款、燃油費及補 給支出、樣品費支出
  • 46. 失敗案例  工具機龍頭大廠掏空案╱永進機械三高層 背信罪起訴 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2009-05-08  國內生產工具機龍頭大廠「永進機械」董事長陳志中、陳志成 兄弟及協理陳伯佳等人涉嫌將公司二千四百萬股的股票先低價 轉賣至自己掌控的海外公司後,近半股票先變賣得款七億五千 萬元,其餘股票則移轉至虛設的境外公司,台北地檢署昨天依 背信罪將三人起訴。  起訴書指出,陳氏兄弟所掌控的IPI公司是永進公司大股東 ,共持有二千四百萬股的股票,約佔永進總發行股份的四十五 %,陳氏兄弟在二○○七年間將此批股票以每股十九.五元價 格轉讓給 Best Score 公司。  但因為陳志中同時是IPI及 Best Score 公司的董事長,也因 此,指派陳伯佳代表 Best Score 公司簽約,在二○○七年十月 中旬取得此批股份。
  • 47. 失敗案例  檢方查出,永進二○○六年發放股利一.九元,二○○七年更 高達六.六五元,經營績效極佳,此交易價格偏低,明顯不合 常理。  同年十二月十九日,陳志中等人再將此批股票中的一千零六十 六萬股以每股七十五元的高價轉售給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再賣 給華陽投資公司、德陽生技公司共五十六萬二千股。  開發工銀則在同年十二月廿一日匯款七億五千餘萬元至 Best Score 指定帳戶,款項之後又轉往永進公司所投資成立的 Omniway Corpa ration 境外公司帳戶,至於其餘一千三百三十 三萬股則是以每股一美元的低價,移轉至陳氏兄弟及陳伯佳所 掌控的 GLORYZONE 、 GLOBLE CONNECTION 、 GREATER WORTH 、 HONET WELL TRADING 等四家紙上境外公司。
  • 48. 台灣的稅 制環境 ( 遺贈稅 調降與 OBU 專戶 消息 )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解析
  • 49. 遺贈稅 調降前後之稅 率及免稅 額比較 遺產稅 贈與稅   新 舊 新 舊 稅率 10% 2%~50% 10% 4%~50% (#13#19) 免稅額 1200 萬 779 萬 220 萬 111 萬 (#18#22)
  • 50. OBU 專戶 相關新聞  金管會草擬「金融資產管理中心發展特別條例草案」,財政部 同意提供減稅優惠,資金停留八年以上,免計入遺產 總額課稅 ,亦免課贈與稅。  財政部同意的其他減稅 優惠包括 OBU 專戶 享有免徵 營業稅 、 印花稅;該條例草案立法生效實施後二年內 ,個人在 97 年 7 月 31 日前存在海外的資金,從國外匯回存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 OBU )專戶 ,即可免徵 利息所得稅 ……  另外,金管會要求延長資金匯回台灣、享有免稅的時限,自二 年拉長為三年,中央銀行與財政部均不同意。財政部昨天也明 確表示,即使 OBU 專戶 提供個人利息所得四年免稅 的優惠, 也不能排除適用最低稅 負的課稅 機制 ……-2009/5/20 經濟日報
  • 51. 所得稅 相關法令 ■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 ,依本法規定,課徵 綜合所得稅。非中華民國境內 居住之 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除本法另 有規定外,其 應納稅 額,分別就源扣繳。 ( 所得稅法 #2) ■ 境外 ( 含港澳 ) 來源所得超過 100 萬者 ( 遞延至民國 99 年 ) ( 基本稅額 #12-1-1) ■ 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者,應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 所得稅 ( 大陸視為境內 ) (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24 條 )
  • 52.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將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
  • 53. 境外盈餘 / 海外所得 1 、個人海外投資收益 2 、個人海外薪資 ( 不含大陸地區 ) 3 、個人海外金融商品收益 4 、海外機會中獎所得 ( 例:澳門機會中獎所得 ) 5 、海外勞務服務收入
  • 54. 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 執行業務所得:以技藝自力營生、自由職業者取得之勞務報酬。  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技師、醫師、藥師、助產 士、保險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工匠、 歌唱、演藝人員、著作人、編劇者、漫畫家 等。
  • 55. 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  薪資所得:凡就業收入,基於僱傭關係而取得之勞務報酬  佣 金: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介紹費。保險公司 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 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
  • 56. 海外所得課稅 現況 1 、一般稅額 ( 所得稅制下申報的稅額 ) 一般所得稅 額 = 綜合所得稅 應納稅 額 - 投資抵減稅 額 2 、基本稅額 ( 最低稅負制 ) 營利事業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200 萬 )*10% 個人 =( 基本所得額 - 扣除額 600 萬 )*20%
  • 57. 最低稅 負制影響範圍  企業—免稅所得加回計算 10%  個人—扣除額及免稅所得加回計算 20%
  • 58. 企業部份 -- 基本稅 額 基本稅額 =﹝ 課稅 所得 -200 萬﹞ ×10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免稅 所得 +促產 、獎參、促參等 免稅 所得
  • 59. 個人部份 - 基本稅 額 = (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保險給付 --- 生存給付 死亡給付 -3000 萬 總 未上市櫃 ( 不含興櫃 ) 股票 -600 萬 =Δx20% 額 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 非現金捐贈金額 員工分紅配股市價高於面額 海外所得 ( 預計自 99 年 1 月 1 日始行納入 ) 財政部公布項目
  • 60. OBU 存款 外國人 利息免稅 國外 國內 利息應稅 OBU 本國人
  • 61. OBU 存款 外國「法」人 股利免稅 國外 利息免稅 ( 99 年後成為境外所得課徵 綜所稅 ) 國內 OBU 本國人 登記法人董 事資料
  • 62. 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 【經濟日報╱記者邱馨儀、吳碧娥/台南、台北報導】 2008.08.26  南區國稅 局表示,轄內 納稅 義務人陳君係甲公司董事,公司於 91 年 辦 理增 資認股期間,利用給付國外紙上公司加工費名義,匯款 500 萬美元至該國外紙上公司國內 OBU 帳戶 ,該公司再以發放股東股利 名義將該筆資金轉帳至陳君等五位股東帳戶 ,並得以認購甲公司現金 增 資股。  經稽徵 機關查 獲以陳君係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而按實質課稅 原則歸 課陳君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並處以 0.5 倍罰鍰 。  陳君不服,主張其兄為甲公司負責人,為處理公司在國外銷售事宜, 在境外模里西斯註冊登記T公司,其為T公司股東。  甲公司於 91 年間給付加工費予T公司,而T公司於同年度因分配盈 餘,乃各匯款 100 萬美元予各股東,該筆盈餘分配給付係源自境外公 司之營利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毋庸申報所得。
  • 63. 資金藉海外紙上公司流向股東 罰!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認為,T公司 90 年間於模里西斯註冊登記, 其唯一股東兼負責人為 B 君, B 君僅為一大學在學學生,有無投資T 公司的資力及經營能力,均勘懷疑,且陳君自 93 年間才加入登記為 T公司股東,陳君於 91 年度尚非T公司股東,即無從自T公司受領 該筆 100 萬美元股利,且陳君所提出的帳簿文據,也無法證明A公司 匯款予T公司的款項,確屬支付加工費用。  該資金的流動雖透過國內 銀行的 OBU 帳戶 ,但全部匯出匯入實際上 都在國內 ,可見甲公司顯是利用國內 銀行的 OBU 帳戶 匯出匯入的迂 迴方式,使陳君取得甲公司的資金,藉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 資股。  目的在於甲公司以形式上支付加工費的名義,匯款給國外T公司,T 公司再以分配盈餘的名目,給付款項予陳君等T公司股東,使當事人 迂迴無償取得甲公司資金,憑以認購甲公司的現金增 資股。 【 2008/08/26 經濟日報】
  • 64. 示意圖 T 盈餘分配 CO., LTD. USD500 萬 加工費 台灣公司
  • 65. 交易用的境外公司分配盈餘時,會… 昆山 盈餘分紅 HK 子公司 購料 如何自圓其說 ? B LTD. A Ltd. 購料 台灣
  • 66. 境外公司不是保密嗎 ?  境外公司的資料不是保密嗎?為何查稅還是時有所聞?  台灣公司的交易對象,每年固定時間匯出資金給自然人,請問作何解 釋?  佣金?依照政府法規,買賣雙方不得給付佣金  折讓?折讓的金額應當給付給公司,而非自然人 … 因為盈餘分配的動作,而讓稅 務單位得以 認定 A & B 與台灣公司是關聯方
  • 67. 大陸地區所得透過 OBU 帳戶 匯回, 屬海外所得 ? 是否「免稅 」 ?
  • 68. 透過 OBU 投資大陸,匯回的盈餘算…  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依第 35 條規定經主管 機關許可,經由其在第三地區投資設立之公司或事業在大 陸地區從事投資者,於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第三地區公司 或事業之投資收益時,其屬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或事 業分配之投資收益部分,視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前項 規定課徵 所得稅 。但該部分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在大陸地區 及第三地區已繳 納之所得稅 ,得自應納稅 額中扣抵  0980016900 號謹回覆稅務疑義
  • 70. 租稅 法定主義  稅捐之核課,就具體個案認定問題涉及裁量權者,若逾越租稅法定主 義適用界限,即有違租稅法之安定性而引發行政爭訟,故稽徵機關應 如何有效且正確運用實質課稅原則,不違背租稅法定主義業已成為稽 徵程序重要課題  租稅法定主義原則,其嚴謹程度應低於「罪刑法定主義」之標準,並 賦予各種經濟交易和事實之租稅 效果,充分穩定性和預測可能性,其 主內 容包含課稅 要件法定主義、課稅 要件明確主義、合法性原則及程 序保障性原則。 —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對於第十九條規定是課稅權之界限,亦表明基 本權利得受限制之範圍  人民雖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然而鑽法律漏洞以規避稅負之行為並不 違法
  • 71. 「量能課稅 原則」  稅捐機關課稅時,不能光以事物表面判定,而應該以實質上的經濟事 實以及納稅人所得的實質經濟利益為準,否則將會鼓勵納稅人投機或 規避稅法,亦即所謂「量能課稅原則」 — 最高行政法院 81 年度判字第 2124 號 /82 年度判字第 2410 號判決
  • 72. 「實質課稅 原則」  係指一件交易實質上必須課稅,但交易的法律關係經過安排,以符合 免稅的規定,則此時須依實質認定課稅,不以法律外觀為準;  課徵租稅,如果主體可以確實辨明,無論形式上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均應以真實的主體為納稅義務人;對於客體而言,只要客體存在,不 論是否適法,均須課稅。本原則之宗旨為確實按照個人納稅能力課稅 ,防止規避行為,以維持租稅公平並確保稅收  為「稅法解釋原則」及「稅法適用原則」,其解釋與適用於課稅之處 上,應以經濟事實及經濟利益為標準,而非依事實之外觀形式作判斷  源自租稅構成要件理論為稅法所「固有」之原則。非法經濟行為,無 效及可撤銷行為、虛偽行為、違法所得及避稅行為不管民法或刑法如 何評價,只要滿足租稅 構成要件即應課稅
  • 73. 大法官釋字第 420 號  涉 及租稅 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 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 之公平原 則為之。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所為:「獎勵投資條例第二十七條所指『非以有價證券 買賣為專業者』,應就營利事業實際營業情形,核實認定。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雖未包括投資或其所登記投資 範圍未包括有價證券買賣,然其實際上從事龐大有價證券買賣 ,其非營業收入遠超過營業收入時,足證其係以買賣有價證券 為主要營業,即難謂非以有價證券買賣為專業」不在停徵證券 交易所得稅之範圍之決議,符合首開原則,與獎勵投資條例第 二十七條之規定並無不符,尚難謂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 法律主 義有何牴觸。
  • 74. 立院開議/「稅 捐稽徵 法修正案」三讀增 列實質課稅 原則 — 2009/4/28 NOWnews —  立法院院會今( 28 )日三讀通過「稅 捐稽徵 法修正案」,增 列「實質課稅 」原則,提案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表示,修法通過 後,對於納稅人來說,可以避免「一頭牛被剝兩層皮」的情況 ,對於政府來說 ,課稅 有據,可以防堵避稅 情形。  修正案規定,當稅 捐機關認定課徵 租稅 的構成要件時,應以實 質經濟事實關係及衍生的實質經濟利益的歸屬與享有,做為課 稅 依據,而課稅構成要件由稅 捐機關負課稅 舉證責任,納稅人 則有協助舉證義務 ……
  • 75. 稅 務總局通知明確有關中國居民企業身份 認定問題 — 2009/05/07 新華社 — … 為規範執行《企業所得稅法》關於居民企業的判定標準,加強 企業所得稅管理,稅務總局於日前下發通知,對境外注冊的中 資控股企業(以下稱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判定為 中國居民企業的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 通知稱,境外中資企業是指由中國境內的企業或企業集團作為 主要控股投資者,在境外依據外國(地區)法律注冊成立的企 業。境外中資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判定其為實際管理 機構在中國境內 的居民企業(以下稱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
  • 76. 1.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 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於中國境內; 2. 企業的財務決策 ( 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 ) 和人 事決策 ( 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 ) 由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 決定,或需要得到位於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 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 要檔案等位於或存放於中國境內; 4. 企業 1/2( 含 1/2) 以上有投票權的董事或高層管理人員經常居 住於中國境內。  對於符合上述條件的非境內 註冊居民企業應實施相應的稅收管 理,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 、境外的所得徵 收企業所得稅。”稅務 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於實際管理機構的判斷,應當遵循實 質重於形式的原則…
  • 77.
  • 78.
  • 80.
  • 81.
  • 82.
  • 84. 頂新買台北 101 衣錦還鄉 ?中資插旗? 理財周刊 發行日期: 98.07.09 刊號: 463  湖面久無漣漪的台灣房地產,因為頂新集團旗下頂基開發回台 買下台北 101 公司的 19.55 %股權,而攪亂一池春水。大家都 在猜,頂新集團為何相中台北 101 大樓?不過,最大的質疑聲 浪則是:「頂新集團的背後,有沒有中資的影子?」  …… 頂新集團雖是台商背景,但陸企將藉由什麼影子進入台灣 而為各界所揣測之際,究竟是衣錦還鄉 ?還是中資藉頂新集團 來台插旗?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則提醒指出,人民幣 升值是未來的趨勢,一旦陸資來台投資可借新台幣,將來還錢 時,若人民幣對新台幣是升值的,最後將形成陸資根本不花一 毛錢,就取得台灣商用不動產的可能,這反而是期望陸資當台 灣房地產「救火隊」角色之外,最讓人憂心的。
  • 85. 吃下中壽持股/頂新 101 股權逾 22% 頂新集團的背後,有沒有中資的影子? 2009.07.16 聯合報╱記者彭慧明、賴昭穎/台北報導  頂新集團魏家買進台北 101 大樓股權再下一城。中國人壽昨天公告 ,以每股 13 元、總價約 4.81 億元出售所持有的 3 萬 7 千多張台北 101 大樓股票,由頂新集團旗下的頂立開發全部承接。  魏家買下開發金的 101 持股後,已經是最大民股,現在再度買入中 壽持有的 101 股權,已持有超過 2 成 2 的股權。  據了解,中華開發、中壽兩筆交易幾乎是同時談妥。康師傅控股董事 長、魏家「大董」魏應州不否認將接著買進中信銀和其他泛中信集團 持有的 101 股權,股權比重將拉高到 2 成 9 。  …… 為避免引起財政部關切,魏應州昨天特別強調,外界認為頂新 「很霸氣」,可能是過去頂新投資入股味全時太過「年輕氣盛」,造 成「霸道」形象。魏家願意和財政部公股友好協商,支持現有經營團 隊。
  • 86. 頂新集團投資台北 101  投審會:頂新魏家 非陸資 【經濟日報】 2009.07.30  經濟部投審會昨( 29 )日核准頂新魏家四兄弟申請投資台北 101 大 樓,該案是以「僑外投資」案放行,顯示政府認可該投資無涉「陸 資」,由此也跨出頂新問鼎台北 101 大樓最大民股的第一步。  魏家四兄弟是透過境外公司「美成」申請匯入 37.3 億元,先增資台 灣頂基,再吃下台北 101 大樓 19.55 股權,根據資金來源,因此列 入僑外投資案。 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表示,美成是一家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 境外公司,根據投資公司所在地原則,是一起境外來台投資案。經投 審會追查 ,美成只有四名股東,分別是魏家四兄弟,四人都是台灣人 ,因此可排除「陸資」認定。  依照慣例,投審會在受理境外公司投資台灣案時,都會要求境外公司 出具股東名單。
  • 87. 大陸資金來台  2008/12/24 ,大陸國家發改委發佈了《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 地區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大陸企 業前往台灣投資,這是大陸相關部門公佈的首個關於「陸資赴 臺」的正式文件。  2008/12/31 ,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 30 週年 座談會的重要講話中明確表示:鼓勵和支援有條件的大陸企業 到台灣投資興業。兩岸由單向投資向雙向投資創造條件。  2009/5/17 ,大陸商務部、國臺辦發佈《關於大陸企業赴台灣 地區投資或設立非企業法人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大陸企業 赴臺投資程式。  國臺辦主任王毅在海峽論壇大會講話中表示:大陸主管部門近 期將有序組織電子、通訊、生物醫藥、海洋運輸、公共建設、 商貿流通、紡織、機械、汽車製造業等行業的骨幹企業赴臺投 資考察,推動赴臺投資取得實質進展。
  • 88. 財務投資  大陸資金赴臺投資採取「原則開放、例外限制」的方式,陸資 赴臺投資分為財務投資與直接投資兩種。  財務性投資,根據金管會 2009/4/29 發佈《大陸地區投資人 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開放大陸地區投資 人赴臺投資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從事期貨交易的財務性投資。
  • 89. 財務投資 ( 續 )  由於海峽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 (MOU) ,大 陸合格境內機構投資人 (QDII) 投資上限為其規模的 3% , 即最大規模約為 72 億元新台幣,且不能投資臺股或期貨 ,只能投資銀行存款、可轉讓定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 行票據、商業票據、回購協議、短期政府債券等貨幣市場 工具、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債券等;即使海峽兩 岸簽署 MOU ,陸資可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投資上 限設定為資金資產規模的 10% ,金額大約為 220 億元新 台幣。   
  • 90. 直接投資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草案中,同意大陸法 人團體直接投資台灣;陸資可在台獨資、合夥、投資台灣 企業,購買台灣公司股份或設分公司。  據媒體報導,目前開放陸資赴臺項目採取正面表列方式與 分階段開放,投資項目達 99 項,其中製造業部分開放約 65 項,但禁止在中國投資的項目,如晶圓和 TFT-LCD 等 仍暫不開放;公共建設開放 11 項,開放以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方式進行投資,但對公共工程承攬部分仍不開放;服 務業開放 23 項,其中,批發、零售業優先開放,但涉 及 學歷 認證部分、專業證照 ( 如律師、會計師 ) 等服務業暫 緩開放。
  • 9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 法 - 經濟部投審會  母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 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  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從事投 資行為者。 (#3) 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 或其他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 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 30 。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 投資條例之規定。
  • 93. 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 應限制其來臺投資。 (#6) 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 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 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7) 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 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8)
  • 96. 綜所稅 所得總額=各類「應稅 」所得合計 所得淨額=所得總額-免稅 額-扣除額 應納稅 額=所得淨額 * 適用稅 率-累進差額 應自行繳 納 ( 退還 ) 稅 額 = 應納稅 額-扣繳稅 額及可扣抵 稅額
  • 97. 個人應稅 所得項目有哪 些? 1 營利 ( 包括股利及盈餘 ) 投資組合配置考量? 2 執行業務 3 薪資 4 利息 5 租賃及權利金 必要成本? 沒有拿到扣繳 憑單? 6 自立耕作 ( 農 ) 、漁、牧、林、礦 7 財產 交易 必要成本? 8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 9 退職 10 其他
  • 98. OBU 之稅 負比較 對象 授信所得稅 銷售營業稅 印花稅 扣繳 所得稅 支付金融機構、中華 各種憑證免 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OBU 免徵所得稅 免徵營業稅 徵印花稅 或政府機利息免予扣 繳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 依加值型及 依印花稅法 DBU 規定辦理, 非加值型營 ---- 之規定辦理 目前 15% 業稅法之規 定辦理
  • 99. OBU 的禮遇…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 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95/01/27 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8) 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 停止給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 銀行對於客戶 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金額超過 新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 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 七條之一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 款或催收款資料。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97/12/30 修正銀行法 #48)
  • 100. 境外公司在台灣所開設的 OBU 帳戶 ,是否政府 將提供存款全額保障?  政府宣誓至 98 年底。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
  • 101. 釋示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等機關函查 OBU 客戶 資料之作業程序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 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 關查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依法查 調 OBU 之客戶 資料,應逐案 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 理。至於其他各 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38011857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 用。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793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