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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特別納稅 調整」條例的實施及
G20 會議後境外公司該如何運用?
維詮管理顧問 2009/5
您的境外公司經過專業規劃嗎 ?
境外公司如何避稅 ?坊間…



   以人頭擔任負責人?規避關聯交易?
   雙重或多重控股?實際負責人可以保密?
   降低交易比重?多設立幾家?
   境外公司開開關關?不留下紀錄?
   持有其他國籍護照?台灣無管轄權?
   海外開戶?台灣政府沒有資料?

          … 這樣就萬無一失?
OBU 資料都保密,哪 裡出問題?



          ㄚ扁?
                    博達?
  紅火?


                          科橋?
   溫慶珠?

                    假外資增資案?
          友達內線交易?
什 麼是 (OECD) 的避稅 天堂黑 名單
、灰名單、白名單?
OECD 對黑 / 白 / 灰名單的定義



 「白名單」配合規定交換稅 務資訊的國家:有中國(不包括港澳地
   區)、澳洲、阿根廷、美國、法國、俄羅斯、德國、日本、加拿大等
   四十國家或地區在內的主要工業國家或地區;
 「灰名單」答應配合但未有實際作為的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
   汶萊、新加坡、盧森堡、智利、危地馬拉、摩納哥、瑞士、英屬處女
   島等三十八個國家和地區;
 「黑名單」則是迄今仍不願同意配合的國家。 ( 哥斯達黎加、烏拉圭
   、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四國已於 2009/4/7 已改列為灰名單 )
 ( 各國對黑名單的定義不同,美國稅務手冊列舉了 30 個避稅地、德國
   列舉了 34 個避稅地、日本列舉了 39 個、法國列舉了 47 個 )
G20 的制裁 !!



 G20 峰會表示,將對那些在 11 月之前仍不願合作的避稅
  天堂進行制裁,可能的措施包括:
1 、位於不合作避稅天堂的任何企業支付的商業開支,如諮
  詢費或再保險費都不能獲得減稅;
2 、對納稅人及金融機構在這類避稅天堂進行的交易實施更
  高的披露要求;
3 、可能阻止避稅 天堂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及其他
  多邊機構的貸款
憑什麼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榜上
可要求除名?
  為何美國公司榜上無名?
世界強權 (   中、美 ) 的「影響力」

 2009 「 G20 」高峰會因法國總統薩科齊堅持要將港澳納進「避稅天
  堂」的「黑名單」之內,聲稱中國反對將港澳列為「避稅天堂」,使
  中國成為二十國金融高峰會相關聲明的最大障礙
 本案關係港澳金融體系是否將會受到「國際制裁」
 與會的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會場內表達了反對薩科齊主張的堅決態
  度,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強調中國支持國際社會打擊「避稅天堂」
  ,但反對將香港和澳門列為「避稅天堂」
 中國政府的強硬立場在國際金融危機中獲得美國的關切,美國奧巴馬
  總統親自說 服了薩科齊,終使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 OECD )在
  「 G20 」峰會後公佈 「避稅 天堂」的「黑 名單」時,將香港和澳門
  撇 除在外
Why 美國低稅 州未被 OECD 列入
名單 ?
— 付錢的是老大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1961 年成立總部於巴黎
 早期俗稱為「富國俱 樂部」或是「已開發國家俱 樂部」
 OECD 之經費來源來自各會員國。各國每年預算的貢獻主要是依據各
  會員國之經濟規模相關的公式去換算而得。最大的國家是美國,提供
  約 25% 之預算,其次是日本……
銀行秘密帳戶年代已經結束?
銀行保密 ??



 不知大家對 THE DA VINCI CODE( 達文西密碼 ) 本書 ( 電影 ) 其中 UBS( 瑞士銀
  行 ) 對客戶資料保密之情節是否印象深刻 ?


 OECD 對資訊交換的要求:
 Article 26 :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資訊交換 ) 請
  參閱以下網址及補充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document/53/0,3343,en_2649_33747_33614197_1_1_1_1,00.
  html
美國稅 局挑戰瑞士銀行保密法律 UBS 股價創新低
 新聞摘錄 -2009/2/21 鉅亨網
 美國國稅局和瑞士最大銀行 UBS AG(UBSN-CH ;瑞銀 ) 之間的客戶保
  密戰儼然開打,瑞士銀行體系向來以保護客戶隱密性著稱,吸引全球富
  豪前來存放資,如今受嚴重挑戰
 UBS 與美國國稅 局達成和解,同意支付 7.8 億美元罰款,並繳 出約
  250 名涉 嫌非法逃稅 的美國富豪客戶 名單;
 此舉相當於正面迎戰瑞士向來自豪的嚴格保護銀行客戶隱密性的法律。
  周四瑞士當局表示,不得不同意 UBS 向美國司法部交出客戶資料,使
  該行免於犯罪指控;
 UBS 的案例,遠超越單一銀行面臨的難題,象徵瑞士
  以及其他採取相同銀行隱密性策略的富人逃稅天堂—如
  列支敦斯登、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等小國,即將面臨美國
  及歐洲當局對這類引導犯罪的金融文化強烈挑戰…
「銀行保密法」與偷漏稅 / 國際避
稅是「先雞」還是「先蛋」?
Why SWISS( 瑞士 )?


 「經濟學人雜誌」的統計,全球規模最大的避稅天堂,以 2008 年看
  依序是「瑞士」占 29% 、「英國及海峽群島」 20% 、「盧森
  堡」 12% 、「開曼島與巴拿馬與百慕達」 10% 、「美國」 8% 、
  「新加坡」 8% 、「香港」 4% ,其他 10%
 瑞士法律一般逃漏稅不是刑事犯罪,美國指控 UBS 的罪名,是該公
  司的行員,在美國「無照執業」,承作理財顧問業務,協助美國公民
  逃漏稅
 瑞士的銀行保密法已有 75 年的歷史,有瑞士「鎮國之寶」之稱,正
  是這項嚴格保護客戶 隱私的法律使瑞士銀行得以吸收世界各地的巨額
  資產,使瑞士成為世界上吸收境外財富最多的國家
雞 v.s. 蛋的矛盾



 瑞士的銀行保密法賦予銀行對其客戶信息恪守秘密的義務,但涉 及刑
  事起訴的案例則例外 ;
 世界許多富豪利用在瑞士銀行存款來隱藏其財產數額,從而達到避免
  在本國納稅的目的;
 美國和部分歐洲國家因瑞士吸納本國避稅客戶,而對瑞士積怨已久,
  在金融危機蔓延、各國普遍遭受嚴重損失的形勢下,這些國家採取行
  動
 瑞士聯邦管理法院曾下達指令,試圖阻止瑞銀的做法,但當時客戶資
  料已在美國手中。而被公佈身份的美國瑞銀客戶也急紅了眼,紛紛表
  示要與瑞銀打官司……
對台灣個人海外所得,何時要納入課
稅 所得?

政府研擬二年 後對公司延緩境外所得
課稅 予以規範 ?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將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執
行
新聞摘錄 :「台灣個人境外所得擬課稅 初期給予免稅 額」
— 2009/04/10 大紀元
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四月十日舉行第六次會議,討論個人綜所稅
  由屬地主義改為屬人兼屬地主義的方案,將個人境外所得列入課稅範
  圍,但初期實施給予一定的免稅額,以減輕實施新制的壓力;……財
  政改革委員會的報告顯示,未來主要的修法方向如下:
一、課稅範圍擴及個人境外所得;
二、重新規定居住者的定義;
三、實施初期給予個人境外所得短期減免,減輕改
   制壓力;
四、增訂防杜避稅條款。
…… 其中對於納稅人影響最大的部分,則為將個人綜所稅,由目前只對
  個人境內 所得課稅 的屬地主義,改為將個人境外所得納入課稅 範圍的
  屬人兼屬地主義……
新聞摘錄 :李述德 :海外所得 99 年課稅 計畫不變
— 2009/04/27 經濟日報

 財政部長李述德 27 日 ( 四月 ) 答覆立委孫大千質詢時表示,個人逾
  100 萬元以上海外所得,課徵 20% 最低稅負所得稅,將自 99 年開始
  執行,這項課稅計畫並未改變
新聞摘錄 :「賦改會提議 大地主房屋地價稅 調高 」
— 2009/03/10 工商時報

 賦改會昨天 (2009/3/9) 連續召開諮詢委員會、委員會,達成共識建
   置五項反避稅條款,及調高以大地主為對象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主席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將在 99 年提出修法,民國 100 年實施;
   ……
 在反避稅 方面,共有 5 項共識:
1. 防杜外資濫用租稅協定。 
2. 反資本稀釋法則,訂定關係人往來的負債和股東權益比,一般公司為
   3 比 1 ,金融業為 6 比 1 。
3. 個人與公司的 CFC 制 ( 受控外國公司 )  
4. 防止自然人身份轉換的避稅。 
5. 防止把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採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個人所持有之境外公司所得是否在台課稅 ?




 最低稅負制是針對「富人」課稅,要把所有相關所得加總再減去稅額
  600 萬元門檻,因此會影響到的高資產族,其可運用資金最起碼要在
  新台幣 600 萬元以上。 ( 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額。 )

 在必要時,台灣之個人海外所得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予以計入所得基本
  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第三條第五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已有專業人士分析解釋,
  運用境外公司所獲取的收入、勞務產生、來源所得不在國內者,即不
  納入最低稅賦制。
最低稅 負制之個人基本稅 額
= (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 稅 率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
 + 未上市 ( 櫃 ) 股票等交易所得               - 600 萬 * 20 %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 海外所得 ( 預計自 99 年 1 月 1 日始行納入 )
現行 OBU 帳戶查 核的禮 遇
好多的禮遇…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
  資料之義務 (95/01/27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8)
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
  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 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外, 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 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
  之一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
  款資料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97/12/30 修正銀行法 #48 )
釋示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等機關函查 OBU 客戶 資料之作業程
序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 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關查
 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依法查 調 OBU 之客戶 資料,應逐案報經本
 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 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 一 ) 字
 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38011857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
 icuitem=793176
修正具有調查 權之機關向銀行查 詢客戶 資金紀錄 等相
關資料之規定
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
 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
 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
八、至於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
 罪或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 詢需要者,應敘明案
 由、所查 詢銀行名稱及查 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 ( 會 ) 、在直轄市應
 由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 應由縣 ( 市 ) 政府具函經本會同意後,註明
 核准文號,再洽相關銀行辦 理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調取及查 詢客戶 往來、交易資料時,應建立內
 部控制機制,指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確保人民
 隱私權
…… (95/05/23 發文字號: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 )
OBU 資料都保密,哪 裡出問題?


           ㄚ 扁?
                       博達?
  紅火?


                             科橋?
   溫 慶珠?

                       假外資增 資案?

            友達內 線交易?
OBU 存款被查 補稅 !?



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透過姊姊名義在國泰世華銀行 OBU 開戶存款
  ,被北區國稅局查獲後要求補稅,雙方因而興訟。高等法院判決溫慶
  珠勝訴 。
 補充 : 本案民國 89 年發生


附註: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更審中 (98/3 財訊 )
台灣查稅 Vs 銀行保密 現狀



 根據銀行法 48 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 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 台灣任何稅務機關 ( 如北、中、南區國稅局,或關稅總局 ) ,要向銀
  行 OBU 調閱資料,必須先發函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轉給金管會,
  由金管會檢視其必要性准駁。
與台灣政府有租稅 協定之國家


 十六個國家:澳洲、比利時、丹麥、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
  亞、荷蘭、紐西蘭、塞內加爾、新加坡、南非、史瓦濟蘭、瑞典、英
  國、越南。
 若台灣政府真的向上述國家索取國人在當地投資的所得資料,除非可
  能有重大犯罪疑慮,否則也不容易說服對方政府提供??
2008 年攜外幣通關申報 擴及有價證券


 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境超過財政部所訂標準限額
  (目前外幣為 1 萬美元),超過部分沒入。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未依
  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分沒入。管理外匯
  條例對外幣的定義,財政部說,目前只限現鈔,不包括支票、本票或
  匯票。
 在財政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第 1 項授權之下,未來旅客或
  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出入國境,攜帶總值或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
  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都要向海關申報;海關在受理申報後,應向法
  務部調查局通報。
資金進出台灣之風險?


 個人—美金 500 萬 / 年 ; 公司—美金 5,000 萬 / 年
 人頭匯款、「地下」金融方式匯出入、單筆打散成小金額 (20 萬、 30
  萬美元 ) 、用途避免「投資」 ……等等,以規避總歸戶制



      … 這是「稅」法上的規定嗎?
境外公司在台灣所開設的 OBU 帳戶 ,是否政府
將提供存款全額保障?



  政府宣誓至 98 年底。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
什 麼是避稅 港?
大陸稅 務總局對避稅 港的認定



 《企業所得稅法》第 45 條明確規定了避稅地的認定標準:
 「實際稅 負明顯低於所得稅 法規定的 12.5% 稅 率水準的國家 ( 地區 )
  的企業」
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佈的《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
  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 [2009]37 號)中,明確
 「美國、英國、法國、德 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
  度、南非、新西蘭和挪 威為其指定的非低稅 率國家(地區)」
境外股權變更會被認定為
—中國來源所得 ?
為何要做股權變更?


   您知道嗎?投資身份不同,利潤匯出的稅率不同?
   自然人投資
   法人投資
   香港公司投資



… 企業所得稅 法與實施條例
投資者變更 ( 實際控制人沒             股權轉讓
原本架構         動)
甲                                       → 有稅務風
    乙        → 無稅務風險                    險??
  B
境外
中國                        甲
                                    乙
     A
                                B
              甲                         丙
丙                     乙                          丁
         丁                     H.K.          B
                  H.K.                  境外
     B       境外           境外
境外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A            A            A
     A
「迂迴賣大陸公司 台商逃稅 」?!
 2008/12/31 工商時報

 有家台商的投資就很迂迴複雜,先在新加坡設立 2 家控股公司, B
  控股 C , C 再控股大陸子公司,持股 31.6 %,但 D 才是真正在大陸
  營運的公司,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都是紙上公司,資本額很小。
 台商今年因為經營不順利,想處分大陸子公司,做法是把設在新加坡
  的控股公司的股權 100 %轉讓給第三者,轉讓價格 6338 萬元人民
  幣(以下同)。 5 月份時,被重慶的國稅局查出,台商所處分的新加
  坡的控股公司的實收資本只有區區的 100 元星幣,並沒有從事實質
  經營活動,其轉投資的大陸的子公司才是真正有經營活動,持有
  31.6 %的股權。
國稅 函【 1997 】第 207 號

 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
  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
  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
  100 %股權關係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係的境內投資公
  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
  征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的稅 務問題



 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進一步 加強非居民稅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
  [2009]32 號
 (三)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工作。…尤其是對股權轉讓交
  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以被轉讓股權的境內
  企業為抓手,以稅 務變更登記為控制點,防範稅 收流失。各地國稅
  局和地稅 局要按照《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 企業所得稅 征管範
  圍問題的通知》(國稅 發〔 2008 〕 120 號)和《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
  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征管範圍的補充通知》(國稅 函
  〔 2009 〕 50 號)要求,抓好對所管轄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源泉扣繳
  工作。
股權轉讓的稅 務問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
  稅 [2009]59 號
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 100% 直接控股的另 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
  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 負擔變
  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 務機關書面承諾在 3 年(含 3 年)
  內 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香港作為大陸 投資控股公司之節稅 空間
利潤匯出課稅 率的差異


      稅率 10%                   稅率 5%

        C    上市公司                C     上市公司
 台灣                       台灣

                                       原境外公司
                                 B
        B    境外公司
            (BVI 、 SAMO         H.K.
 境外         A 、模里西斯       境外
            …)
 中國                       中國

        A                        A
使用 HK 公司從大陸赴境外投資




      B     母公司             B     母公司
台灣                    台灣



                                  H.K.
     H.K.                  H.K.
                 越南                      印度

            印度                                越南
境外                    境外
中國                    中國
      A                     A
境外公司的小心應用 !



 香港及新加坡若能在當地實體運作不會被認定為避稅港。
 最有趣的是美國德 拉瓦州,雖被當作境外公司在台灣宣傳,可以美國
  作為世界員警的地位又使其不曾出現在 OECD 的黑名單中,加上其不
  在美國外島,頗具有隱蔽色彩 !
 隨著兩岸移轉定價的日趨嚴格查核,台資對於第三地公司的避稅操作
  不能再「青青菜菜」 ( 隨便 ) 設設,以為抱個海外銀行帳戶就萬事大
  吉,必須慎選及適時小心操作才行
「與避稅 港關聯 方」往來 v.s. 轉讓定
價調查 重點選擇企業


「利 用避稅 港避稅 」 v.s. 反避稅 調查
轉讓定價調查 「重點」企業




   1. 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   2. 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   3. 低於同行業利潤水準的企業;
   4. 利潤水準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 5. 與避稅 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 6. 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 7. 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 國稅發【 2009 】第 002 號 29 條 )
反避稅 調查



 利用避稅 港避稅 ,很容易被啟 動一般反避稅 調查 ,與是否提供 TP 報
  告無關
 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
  規定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企業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提供資料證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未在規定期
  限內 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能證明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 務
  機關可根據已掌握的資訊實施納稅 調整,並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 調
  查 調整通知書》。
  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
  避稅安排的籌畫方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 前述企業,只要稅務局認為其有:
           1   2       3

 利用移轉定價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 納稅 款

 同樣可以啟 動反避稅 的查稅 程式

 最糟的情形是稅務機關認定這些境外公司沒有經濟實質,而在稅收上以否
  定這些境外公司的存在來調整
稅 局的「尚方寶劍」



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
  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 務機
  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 年度起 10 年內 ,進行納稅 調整。
 最後加上現場審計的 2-4 年,整個特別納稅稅調整影響期可長達 17-
  19 年!
大陸稅 局要求避稅 安排的籌畫方如實提供有
關資料 及證明材料
大陸稅 收徵 管法的規定


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
  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 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
  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001/04/28 主席
  令 [2001] 第 049 號 #57)
大陸《特別納稅 調整實施辦 法 ( 試行 ) 》的規定



 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
  規定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企業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 提供資料証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未在規定期
  限內 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能証明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 務
  機關可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實施納稅 調整,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 調
  查 調整通知書》。 (#95)
 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
  避稅安排的籌劃方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証明材料。 (2009/1/8 《特
  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 [2009]2 號 #96 )
稅 收否定避稅 港公司存在



 「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
  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於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
  稅 港並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 收上否定該企業
  的存在。」 ( 國稅發【 2009 】第 002 號第 94 條規定 )
您的境外公司經過專業規劃嗎 ?
OBU 資料都保密,哪 裡出問題?


          ㄚ扁?
                     博達?
  紅火?


                           科橋?
   溫慶珠?

                     假外資增資案?

           友達內線交易?
G20 後的境外公司…


 G20 會議中,各國所要打擊的是租稅天堂「地區」?還是透過租稅天
  堂及私人銀行所提供的「避稅 行為」?
 OECD 所列出的國家名單 (46 國 ) 其中有瑞士、香港、新加坡、盧森堡
  、大英國協等,這些是大家印象中的租稅天堂嗎?!其實,各國政府
  真正想打擊的,是透過租稅天堂所造成短收的稅收、境外金融的保密
  條款、國際洗錢與設立其中的避險基金
 此結論將對客戶帶來何種衝擊?
「規劃架構」 !!


 境外公司的設立重點在規劃架構,非僅訴求:「境外公司的資料保
  密」、「稅務機關無法取得海外開戶的帳戶資料」等,過於單純的想
  法。
 未來租稅天堂及相關銀行金融服務,都將只能提供有限度的資料保密
  ;如何為客戶提供整合性的規劃架構,將成為未來的趨勢!
Q & A 時間
補充及參考資料
G20 峰會結論



 2009/4/2 的 G20 高峰會結論,共計九頁,詳細內容可參閱:
  http://www.wcoomd.org/files/1.%20Public
  %20files/PDFandDocuments/Highlights/G20_Final_London_Comm
  unique.pdf

 針對境外避稅的部份,在此份聲明加強金融監理規範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P3/9) 項下的 15 點內容下的第 7
  小項
相關摘錄內 容




此段翻譯如下:
 採取行動對抗不合作的地區,包含租稅天堂,我們已準備採取制裁措
  施來保護我們公開的財務及財政體系,銀行的保密時代已經結束,我
  們知道 OECD 在今天公佈由全球論壇所評估反對稅務資訊交換標準國
  家名單;
G20 行動計劃


 To help countries with severe problems,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will get extra resources worth up to $750bn (£510bn).
 In addition, there will be a deal at the G20 summit to "name and
  shame" countries that breach free-trade rules.
 There will also be sanctions against secretive tax havens. ( 也將
  會制裁秘密避稅天堂 )
 A member of the German delegation told the BBC's reporter Joe
  Lynam that the G20 will pledge $1.1tn for multilateral organisations
  such as the IMF.
 Strengthened regional currencies would be a basis for the new
  unit, which could also be partially backed by gold, Russia said in a
  statement released on the sidelines of the summit.
Gordon Brown Announces G20 Action
Plan (G20 行動計劃 )


 US markets opened higher after data showed factory orders rose in
  February. The Dow Jones rose 2.6% in early trade.
 Asian shares also rose sharply. Japan's Nikkei 225 index gained
  4.4% while Hong Kong's Hang Seng rose 7%.
 European markets tracked the gains in Asia, with markets in
  London, Frankfurt and Paris all up by more than 3%.
行動計劃全文煩請參閱: http://www.nowpublic.com/tech-biz/gordon-
  brown-announces-g20-action-plan
OECD 公布避稅 天堂白名單



 阿根廷,澳大利亞,巴巴多斯島,加拿大,中國(不包括港澳地區)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格恩西
  島,匈牙利,冰島,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
  ,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
  ,俄羅斯。塞舌爾,拉脫維亞,南非,西班牙,瑞典,土耳其,阿聯
  酋,英國,美國,美屬維爾京群島。
OECD 公布避稅 天堂灰名單



 安道爾,安奎拉島,安提瓜和巴布達,阿魯巴島,巴哈馬群島,巴林
  島,伯利茲,百慕大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
  多米尼加,直布羅陀,格林納達,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馬紹爾群
  島,摩納哥,瑙魯,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紐埃島,巴拿馬,聖基茨和
  尼維斯,聖盧西亞島,聖文森特,格林納丁斯,薩摩亞群島,聖馬力
  諾,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瓦努阿圖。奧地利,比利時,文萊,智利
  ,危地馬拉,盧森堡,新加坡,瑞士,哥斯達黎加,馬來西亞,菲律
  賓,烏拉圭 。
OECD : Article 26”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資訊交換內 容


1.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exchange
   such information as is foreseeably relevant for carrying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or to the administra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domestic laws concerning taxes of every kind
   and description imposed on behalf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or of
   their political subdivisions or local authorities, insofar as the taxation
   thereunder is not contrary to the Convention.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s not restricted by Articles 1 and 2.

  締約國主管當局當其可預見執行本公約的相關條款應交換此類資訊,
  或是行政部門或者是本負責課稅的締約國執行有關稅收的國內法律和
  說明,或其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依此課稅的範圍,不能違反此公約。
  此資訊交換不受第一和第二公約限制。
2. Any information received under paragraph 1 by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be treated as secret in the same manner as information
   obtained under the domestic laws of that State and shall be
   disclosed only to persons or authorities (including courts and
   administrative bodies) concerned with the assessment or collection
   of, the enforcement or prosecution in respect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appeals in relation to the tax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or the
   oversight of the above. Such persons or authorities shall use the
   information only for such purposes. They may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in public court proceedings or in judicial decisions.

 任何締約國收到的資訊根據第 1 段的規定應被視為機密,資訊的取得
  依該國的法律以同樣的方式視為機密,應僅對有關人員或當局揭露
  ( 包括法院和行政機關 ) ,前述有關的評估、收集、強化或起訴各方
  面,第 1 段被交付與稅收有關訴諸裁判的決定,或監督。上述人員或
  當局得使用此類資訊,且只能用於此類目的。其可在公開法庭程序或
  司法判決中揭露
3. In no case shall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1 and 2 be construed so as
    to impose on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obligation:
 a) to carry ou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t variance with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of that or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 b) to supply information which is not obtainable under the laws or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at or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 c) to supply information which would disclose any trade, business,
    industrial, commercial or professional secret or trade process, or
    information the disclosure of which would be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ordre public).

 在任何情況下,第 1 和第 2 段的條文得解釋為施諸於締約國的義務:
 a )當與其他締約國法律和行政實務不一致時採取行政手段 ;
 b )提供依本國法律無法取得的資訊或正常情況下或其他締約
    國的資訊 ;
 c )提供可能揭露任何貿易、商業、工業或專業機密或貿易流
    程,或揭露資訊可能會違反公開 ( 共 ) 政策
4. If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y a Contracting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use its information
   gathering measures to obtain the requested information, even
   though that other State may not need such information for its own
   tax purposes. The obligation contained in the preceding sentence is
   subject to the limitations of paragraph 3 but in no case shall such
   limitations be construed to permit a Contracting State to decline to
   supply information solely because it has no domestic interest in
   such information.

   若資訊的要求源於按本文規定的締約國,另一方的締約國應使用其資
   訊蒐集手段以取得被請求的資訊,即使另一方的締約國本身的稅務目
   的可能並不需要此類資訊。此義務包括前述條文是受第 3 段條文的限
   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解釋此類限制為同意締約國拒絕提供資訊,
   僅因這類資訊無國內本身的利益
5. In no case shall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3 be construed to permit
    a Contracting State to decline to supply information solely because
    the information is held by a bank,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nominee
    or person acting in an agency or a fiduciary capacity or because it
    relates to ownership interests in a person.
   在任何情況下第 3 段的條文被解釋為同意締約國去拒絕提供資訊,僅
    因本資訊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理人或行為人或代理能力或因其
    涉及所有人的權益所掌握
OBU 之稅 負比較



對象    授信所得稅    銷售營業稅    印花稅      扣繳 所得稅

                               支付金融機構、中華
                       各種憑證免 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OBU   免徵所得稅 免徵營業稅
                       徵印花稅    或政府機利息免予扣

                               繳所得稅

               依加值型及
      依所得稅法
               非加值型營   依印花稅法
DBU   規定辦理,                           ----
               業稅法之規   之規定辦理
      目前 15%
               定辦理
OBU 分行可與大陸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



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為金
   融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
   務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外匯存款業務。
二、匯出及匯入款業務。
三、出口外匯業務。
四、進口外匯業務。
五、與前四款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
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業務。
前項第二款匯出及匯入款業務,其範圍……
(97/12/2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710004680 號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
洗錢 v.s. 反洗錢
加強防制洗錢降低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



 自 98 年 3 月 18 日起,民眾至金融機構辦理大額現金交易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大額
  通貨交易申報及確認客戶身分
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 2007 年對我國金融機構洗
  錢防制機制提出之各項改善建議,金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7 條
  及第 8 條之授權,於去( 97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訂定「金融機構對
  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將於今( 98 )年 3 月 18 日施行
……
 其他國家通報門檻,國際標準約為 1.5 萬歐元或 1.5 萬美元,香港約
  1,000 美元、新加坡約 1.4 萬美元、馬來西亞約 1.3 萬美元。……
  ( 金管會金檢局 98/03/17)
FATF
(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 )


 FATF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於 1989 年 7 月由 G7 各國代表在法國召
  開時所同意成立的組織,成立目的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
  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機構為全球最重要的反
  洗錢組織之一,也為全球第一個透過跨國合作防制洗錢的國際組織。
  早期已先制訂有廣泛指導作用的反洗錢 40 項建議。針對 911 恐怖攻
  擊事件又增訂有關反恐融資的 9 項特別建議。其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制
  度和法律執行、金融制度及其規章,以及國際合作事宜。建議詳細的
  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通報制度,並通過後續行動推動在國際社會確
  立此一制度。
FATF


 FATF 的核心精神主要建立於『四十項建議』,在訂立的早期只針對
  打擊個人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毒品犯罪資金洗錢,經 1996 年修定後加
  入對其他洗錢類型的打擊。並被全球多數國家和地區承認為國際性的
  反洗錢標準。 2001 年,隨著 911 恐怖事件的發生, FATF 再次對
  40 項建議進行了修定,建立起了一個全面性的既包括打擊洗錢又包
  括反恐怖融資在內的新框架。在這一檔案中, FATF 呼籲所有國家修
  定並完善國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立法,使其與 FATF 新的 40 項建議
  保持一致。『 40+9 』建議也成為廣大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洗錢的綱領
  性標準。
NCCTs ( 不合作國家及地區 )



 NCCTs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為財務行動特別
  組織識別,在防止洗錢制度方面有嚴重不足,或表明不合作推行防止
  洗黑錢措施的不合作國家或地區。
 境外公司設立選擇時,盡可能不要選擇 NCCTs 所列的國家或地區
 不合作國家區的現行名單煩請參閱最近一期的資料 17/18 ANNEX 3 ,
  連結網址: http://www.fatf-gafi.org/dataoecd/14/11/39552632.pdf
 此組織將不定時更新名單資料
維詮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81
國際反洗錢相關公約


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聯合國《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範法》
   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條建議》
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恐融資九條特別建議》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聲
    明》
台灣洗錢防制法


 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
  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 台灣洗錢防制法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
洗錢防制法第 8 條
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
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 第一項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
  、法 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該
  金融 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大陸反洗錢法


 「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
  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同反洗錢法》
 洗錢活動實際上就是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
  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等犯罪活動的非法所得和收益
  的非法性質和來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 「洗錢」這一辭彙為外來詞匯,由英文「 money laundering 」意譯
  而來。洗錢活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 20 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黑
  手黨的一個金融專家購買了一台投幣式洗衣機,在每天計算洗衣收入
  時,將非法所得的贓款計入其中,再向稅務官申報納稅,扣去其應繳
  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就在形式上變成了合法收入, " 洗錢 " 活動
  也因此而得名。
感謝熱情大家的參與
簡報完畢,敬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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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特別納稅調整」條例的實施及G20會議後境外公司該如何運用?

  • 3. 境外公司如何避稅 ?坊間…  以人頭擔任負責人?規避關聯交易?  雙重或多重控股?實際負責人可以保密?  降低交易比重?多設立幾家?  境外公司開開關關?不留下紀錄?  持有其他國籍護照?台灣無管轄權?  海外開戶?台灣政府沒有資料? … 這樣就萬無一失?
  • 4. OBU 資料都保密,哪 裡出問題? ㄚ扁? 博達? 紅火? 科橋? 溫慶珠? 假外資增資案? 友達內線交易?
  • 5. 什 麼是 (OECD) 的避稅 天堂黑 名單 、灰名單、白名單?
  • 6. OECD 對黑 / 白 / 灰名單的定義  「白名單」配合規定交換稅 務資訊的國家:有中國(不包括港澳地 區)、澳洲、阿根廷、美國、法國、俄羅斯、德國、日本、加拿大等 四十國家或地區在內的主要工業國家或地區;  「灰名單」答應配合但未有實際作為的國家:包括奧地利、比利時、 汶萊、新加坡、盧森堡、智利、危地馬拉、摩納哥、瑞士、英屬處女 島等三十八個國家和地區;  「黑名單」則是迄今仍不願同意配合的國家。 ( 哥斯達黎加、烏拉圭 、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四國已於 2009/4/7 已改列為灰名單 ) ( 各國對黑名單的定義不同,美國稅務手冊列舉了 30 個避稅地、德國 列舉了 34 個避稅地、日本列舉了 39 個、法國列舉了 47 個 )
  • 7. G20 的制裁 !! G20 峰會表示,將對那些在 11 月之前仍不願合作的避稅 天堂進行制裁,可能的措施包括: 1 、位於不合作避稅天堂的任何企業支付的商業開支,如諮 詢費或再保險費都不能獲得減稅; 2 、對納稅人及金融機構在這類避稅天堂進行的交易實施更 高的披露要求; 3 、可能阻止避稅 天堂獲得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 及其他 多邊機構的貸款
  • 9. 世界強權 ( 中、美 ) 的「影響力」  2009 「 G20 」高峰會因法國總統薩科齊堅持要將港澳納進「避稅天 堂」的「黑名單」之內,聲稱中國反對將港澳列為「避稅天堂」,使 中國成為二十國金融高峰會相關聲明的最大障礙  本案關係港澳金融體系是否將會受到「國際制裁」  與會的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會場內表達了反對薩科齊主張的堅決態 度,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秦剛強調中國支持國際社會打擊「避稅天堂」 ,但反對將香港和澳門列為「避稅天堂」  中國政府的強硬立場在國際金融危機中獲得美國的關切,美國奧巴馬 總統親自說 服了薩科齊,終使經濟合作暨 發展組織( OECD )在 「 G20 」峰會後公佈 「避稅 天堂」的「黑 名單」時,將香港和澳門 撇 除在外
  • 10. Why 美國低稅 州未被 OECD 列入 名單 ? — 付錢的是老大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 1961 年成立總部於巴黎  早期俗稱為「富國俱 樂部」或是「已開發國家俱 樂部」  OECD 之經費來源來自各會員國。各國每年預算的貢獻主要是依據各 會員國之經濟規模相關的公式去換算而得。最大的國家是美國,提供 約 25% 之預算,其次是日本……
  • 12. 銀行保密 ??  不知大家對 THE DA VINCI CODE( 達文西密碼 ) 本書 ( 電影 ) 其中 UBS( 瑞士銀 行 ) 對客戶資料保密之情節是否印象深刻 ?  OECD 對資訊交換的要求: Article 26 :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資訊交換 ) 請 參閱以下網址及補充參考資料: http://www.oecd.org/document/53/0,3343,en_2649_33747_33614197_1_1_1_1,00. html
  • 13. 美國稅 局挑戰瑞士銀行保密法律 UBS 股價創新低 新聞摘錄 -2009/2/21 鉅亨網  美國國稅局和瑞士最大銀行 UBS AG(UBSN-CH ;瑞銀 ) 之間的客戶保 密戰儼然開打,瑞士銀行體系向來以保護客戶隱密性著稱,吸引全球富 豪前來存放資,如今受嚴重挑戰  UBS 與美國國稅 局達成和解,同意支付 7.8 億美元罰款,並繳 出約 250 名涉 嫌非法逃稅 的美國富豪客戶 名單;  此舉相當於正面迎戰瑞士向來自豪的嚴格保護銀行客戶隱密性的法律。 周四瑞士當局表示,不得不同意 UBS 向美國司法部交出客戶資料,使 該行免於犯罪指控;  UBS 的案例,遠超越單一銀行面臨的難題,象徵瑞士 以及其他採取相同銀行隱密性策略的富人逃稅天堂—如 列支敦斯登、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等小國,即將面臨美國 及歐洲當局對這類引導犯罪的金融文化強烈挑戰…
  • 15. Why SWISS( 瑞士 )?  「經濟學人雜誌」的統計,全球規模最大的避稅天堂,以 2008 年看 依序是「瑞士」占 29% 、「英國及海峽群島」 20% 、「盧森 堡」 12% 、「開曼島與巴拿馬與百慕達」 10% 、「美國」 8% 、 「新加坡」 8% 、「香港」 4% ,其他 10%  瑞士法律一般逃漏稅不是刑事犯罪,美國指控 UBS 的罪名,是該公 司的行員,在美國「無照執業」,承作理財顧問業務,協助美國公民 逃漏稅  瑞士的銀行保密法已有 75 年的歷史,有瑞士「鎮國之寶」之稱,正 是這項嚴格保護客戶 隱私的法律使瑞士銀行得以吸收世界各地的巨額 資產,使瑞士成為世界上吸收境外財富最多的國家
  • 16. 雞 v.s. 蛋的矛盾  瑞士的銀行保密法賦予銀行對其客戶信息恪守秘密的義務,但涉 及刑 事起訴的案例則例外 ;  世界許多富豪利用在瑞士銀行存款來隱藏其財產數額,從而達到避免 在本國納稅的目的;  美國和部分歐洲國家因瑞士吸納本國避稅客戶,而對瑞士積怨已久, 在金融危機蔓延、各國普遍遭受嚴重損失的形勢下,這些國家採取行 動  瑞士聯邦管理法院曾下達指令,試圖阻止瑞銀的做法,但當時客戶資 料已在美國手中。而被公佈身份的美國瑞銀客戶也急紅了眼,紛紛表 示要與瑞銀打官司……
  • 18. 個人海外所得課稅 將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執 行
  • 19. 新聞摘錄 :「台灣個人境外所得擬課稅 初期給予免稅 額」 — 2009/04/10 大紀元  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於四月十日舉行第六次會議,討論個人綜所稅 由屬地主義改為屬人兼屬地主義的方案,將個人境外所得列入課稅範 圍,但初期實施給予一定的免稅額,以減輕實施新制的壓力;……財 政改革委員會的報告顯示,未來主要的修法方向如下: 一、課稅範圍擴及個人境外所得; 二、重新規定居住者的定義; 三、實施初期給予個人境外所得短期減免,減輕改 制壓力; 四、增訂防杜避稅條款。 …… 其中對於納稅人影響最大的部分,則為將個人綜所稅,由目前只對 個人境內 所得課稅 的屬地主義,改為將個人境外所得納入課稅 範圍的 屬人兼屬地主義……
  • 20. 新聞摘錄 :李述德 :海外所得 99 年課稅 計畫不變 — 2009/04/27 經濟日報  財政部長李述德 27 日 ( 四月 ) 答覆立委孫大千質詢時表示,個人逾 100 萬元以上海外所得,課徵 20% 最低稅負所得稅,將自 99 年開始 執行,這項課稅計畫並未改變
  • 21. 新聞摘錄 :「賦改會提議 大地主房屋地價稅 調高 」 — 2009/03/10 工商時報  賦改會昨天 (2009/3/9) 連續召開諮詢委員會、委員會,達成共識建 置五項反避稅條款,及調高以大地主為對象的地價稅和房屋稅,主席 行政院副院長邱正雄裁示,將在 99 年提出修法,民國 100 年實施; ……  在反避稅 方面,共有 5 項共識: 1. 防杜外資濫用租稅協定。  2. 反資本稀釋法則,訂定關係人往來的負債和股東權益比,一般公司為 3 比 1 ,金融業為 6 比 1 。 3. 個人與公司的 CFC 制 ( 受控外國公司 )   4. 防止自然人身份轉換的避稅。  5. 防止把應稅所得轉換為免稅所得,採實質課稅原則課稅。
  • 22. 個人所持有之境外公司所得是否在台課稅 ?  最低稅負制是針對「富人」課稅,要把所有相關所得加總再減去稅額 600 萬元門檻,因此會影響到的高資產族,其可運用資金最起碼要在 新台幣 600 萬元以上。 ( 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新台幣 100 萬元者,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額。 )  在必要時,台灣之個人海外所得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予以計入所得基本 稅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第三條第五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無 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已有專業人士分析解釋, 運用境外公司所獲取的收入、勞務產生、來源所得不在國內者,即不 納入最低稅賦制。
  • 23. 最低稅 負制之個人基本稅 額 = ( 基本所得額-扣除額 ) × 稅 率 基本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 特定保險給付 + 未上市 ( 櫃 ) 股票等交易所得 - 600 萬 * 20 % +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 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 海外所得 ( 預計自 99 年 1 月 1 日始行納入 )
  • 24. 現行 OBU 帳戶查 核的禮 遇
  • 25. 好多的禮遇…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第三人無提供 資料之義務 (95/01/27 修正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18)  銀行非依法院之裁判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不得接受第三人有關停止給 付存款或匯款、扣留擔保物或保管物或其他類似之請求。 銀行對於客戶 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外, 應保守秘密: 一、法律另有規定。 二、對同一客戶逾期債權已轉銷呆帳者,累計轉銷呆帳 金額超過新 臺幣五千萬元,或貸放後半年內發生逾期累計轉銷呆帳金額達新臺幣 三千萬元以上,其轉銷呆帳資料。 三、依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二十七條 之一 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與其有關之逾期放款或催收 款資料 。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 (97/12/30 修正銀行法 #48 )
  • 26. 釋示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等機關函查 OBU 客戶 資料之作業程 序 主旨:有關稅務機關與關稅總局等機關函查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請依說 明二辦 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94 年 5 月 12 日研字第 0940001847 號函檢送 94 年 5 月 4 日召開研商「有關調查機關查 詢銀行客戶資料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稅 務機關與關稅 總局依法查 調 OBU 之客戶 資料,應逐案報經本 會同意後,始得函請銀行 OBU 配合辦 理。至於其他各機關函查銀行 OBU 客戶資料之作業程序,應依本會 94 年 3 月 2 日金管銀 ( 一 ) 字 第 0948010240 號令規定之程序辦理。 三、本會 93 年 11 月 9 日金管銀 ( 五 ) 字第 0938011857 號函自即 日起停止適用。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 icuitem=793176
  • 27. 修正具有調查 權之機關向銀行查 詢客戶 資金紀錄 等相 關資料之規定 一、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 機關,有查詢銀行客戶存款、放款、匯款、保管箱等有關資料之需要 者,得依據各該法律規定,正式備文逕洽相關銀行查詢 …… 八、至於前揭以外其他機關因辦理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偵辦犯 罪或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必要,而有查 詢需要者,應敘明案 由、所查 詢銀行名稱及查 詢範圍,在中央應由部 ( 會 ) 、在直轄市應 由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 應由縣 ( 市 ) 政府具函經本會同意後,註明 核准文號,再洽相關銀行辦 理 九、各機關依本規定,調取及查 詢客戶 往來、交易資料時,應建立內 部控制機制,指派專人列管,並應作定期與不定期考核,以確保人民 隱私權 …… (95/05/23 發文字號: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510002020 號令 )
  • 28. OBU 資料都保密,哪 裡出問題? ㄚ 扁? 博達? 紅火? 科橋? 溫 慶珠? 假外資增 資案? 友達內 線交易?
  • 29. OBU 存款被查 補稅 !?  知名服裝設計師溫慶珠透過姊姊名義在國泰世華銀行 OBU 開戶存款 ,被北區國稅局查獲後要求補稅,雙方因而興訟。高等法院判決溫慶 珠勝訴 。  補充 : 本案民國 89 年發生 附註:目前最高行政法院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 法院更審中 (98/3 財訊 )
  • 30. 台灣查稅 Vs 銀行保密 現狀  根據銀行法 48 條規定,銀行對於客戶 的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 料,除其他法律或中央主管機關另 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 台灣任何稅務機關 ( 如北、中、南區國稅局,或關稅總局 ) ,要向銀 行 OBU 調閱資料,必須先發函給財政部,再由財政部轉給金管會, 由金管會檢視其必要性准駁。
  • 31. 與台灣政府有租稅 協定之國家  十六個國家:澳洲、比利時、丹麥、甘比亞、印尼、馬其頓、馬來西 亞、荷蘭、紐西蘭、塞內加爾、新加坡、南非、史瓦濟蘭、瑞典、英 國、越南。  若台灣政府真的向上述國家索取國人在當地投資的所得資料,除非可 能有重大犯罪疑慮,否則也不容易說服對方政府提供??
  • 32. 2008 年攜外幣通關申報 擴及有價證券  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規定,攜帶外幣出境超過財政部所訂標準限額 (目前外幣為 1 萬美元),超過部分沒入。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未依 規定報明登記者,沒入;申報不實者,超過申報部分沒入。管理外匯 條例對外幣的定義,財政部說,目前只限現鈔,不包括支票、本票或 匯票。  在財政部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第 1 項授權之下,未來旅客或 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出入國境,攜帶總值或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 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都要向海關申報;海關在受理申報後,應向法 務部調查局通報。
  • 33. 資金進出台灣之風險?  個人—美金 500 萬 / 年 ; 公司—美金 5,000 萬 / 年  人頭匯款、「地下」金融方式匯出入、單筆打散成小金額 (20 萬、 30 萬美元 ) 、用途避免「投資」 ……等等,以規避總歸戶制 … 這是「稅」法上的規定嗎?
  • 34. 境外公司在台灣所開設的 OBU 帳戶 ,是否政府 將提供存款全額保障?  政府宣誓至 98 年底。 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確認。
  • 36. 大陸稅 務總局對避稅 港的認定  《企業所得稅法》第 45 條明確規定了避稅地的認定標準: 「實際稅 負明顯低於所得稅 法規定的 12.5% 稅 率水準的國家 ( 地區 ) 的企業」 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佈的《關於簡化判定中國居民股東控制外國 企業所在國實際稅負的通知》(國稅函 [2009]37 號)中,明確 「美國、英國、法國、德 國、日本、義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印 度、南非、新西蘭和挪 威為其指定的非低稅 率國家(地區)」
  • 38. 為何要做股權變更?  您知道嗎?投資身份不同,利潤匯出的稅率不同?  自然人投資  法人投資  香港公司投資 … 企業所得稅 法與實施條例
  • 39. 投資者變更 ( 實際控制人沒 股權轉讓 原本架構 動) 甲 → 有稅務風 乙 → 無稅務風險 險?? B 境外 中國 甲 乙 A B 甲 丙 丙 乙 丁 丁 H.K. B H.K. 境外 B 境外 境外 境外 中國 中國 中國 中國 A A A A
  • 40. 「迂迴賣大陸公司 台商逃稅 」?! 2008/12/31 工商時報  有家台商的投資就很迂迴複雜,先在新加坡設立 2 家控股公司, B 控股 C , C 再控股大陸子公司,持股 31.6 %,但 D 才是真正在大陸 營運的公司,在新加坡的控股公司都是紙上公司,資本額很小。  台商今年因為經營不順利,想處分大陸子公司,做法是把設在新加坡 的控股公司的股權 100 %轉讓給第三者,轉讓價格 6338 萬元人民 幣(以下同)。 5 月份時,被重慶的國稅局查出,台商所處分的新加 坡的控股公司的實收資本只有區區的 100 元星幣,並沒有從事實質 經營活動,其轉投資的大陸的子公司才是真正有經營活動,持有 31.6 %的股權。
  • 41. 國稅 函【 1997 】第 207 號  在以合理經營為目的進行的公司集團重組中,外國企業將其持有的中 國境內企業股權,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將其持有的中國境內、境外企業 的股權,轉讓給與其有直接擁有或者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 100 %股權關係的公司,包括轉讓給具有上述股權關係的境內投資公 司的,可按股權成本價轉讓,由於不產生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不計 征企業所得稅。
  • 42. 股權轉讓的稅 務問題  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進一步 加強非居民稅 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 [2009]32 號  (三)加強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工作。…尤其是對股權轉讓交 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行為,應以被轉讓股權的境內 企業為抓手,以稅 務變更登記為控制點,防範稅 收流失。各地國稅 局和地稅 局要按照《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 企業所得稅 征管範 圍問題的通知》(國稅 發〔 2008 〕 120 號)和《國家稅 務總局關於 明確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征管範圍的補充通知》(國稅 函 〔 2009 〕 50 號)要求,抓好對所管轄企業所得稅 企業的源泉扣繳 工作。
  • 43. 股權轉讓的稅 務問題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 稅 [2009]59 號  (一)非居民企業向其 100% 直接控股的另 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 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後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 負擔變 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 務機關書面承諾在 3 年(含 3 年) 內 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 45. 利潤匯出課稅 率的差異 稅率 10% 稅率 5% C 上市公司 C 上市公司 台灣 台灣 原境外公司 B B 境外公司 (BVI 、 SAMO H.K. 境外 A 、模里西斯 境外 …) 中國 中國 A A
  • 46. 使用 HK 公司從大陸赴境外投資 B 母公司 B 母公司 台灣 台灣 H.K. H.K. H.K. 越南 印度 印度 越南 境外 境外 中國 中國 A A
  • 47. 境外公司的小心應用 !  香港及新加坡若能在當地實體運作不會被認定為避稅港。  最有趣的是美國德 拉瓦州,雖被當作境外公司在台灣宣傳,可以美國 作為世界員警的地位又使其不曾出現在 OECD 的黑名單中,加上其不 在美國外島,頗具有隱蔽色彩 !  隨著兩岸移轉定價的日趨嚴格查核,台資對於第三地公司的避稅操作 不能再「青青菜菜」 ( 隨便 ) 設設,以為抱個海外銀行帳戶就萬事大 吉,必須慎選及適時小心操作才行
  • 48. 「與避稅 港關聯 方」往來 v.s. 轉讓定 價調查 重點選擇企業 「利 用避稅 港避稅 」 v.s. 反避稅 調查
  • 49. 轉讓定價調查 「重點」企業  1. 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  2. 長期虧損、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  3. 低於同行業利潤水準的企業;  4. 利潤水準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企業;  5. 與避稅 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  6. 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  7. 其他明顯違背獨立交易原則的企業。 ( 國稅發【 2009 】第 002 號 29 條 )
  • 50. 反避稅 調查  利用避稅 港避稅 ,很容易被啟 動一般反避稅 調查 ,與是否提供 TP 報 告無關  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按照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 規定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企業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提供資料證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未在規定期 限內 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能證明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 務 機關可根據已掌握的資訊實施納稅 調整,並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 調 查 調整通知書》。 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 避稅安排的籌畫方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 51.  前述企業,只要稅務局認為其有: 1 2 3 利用移轉定價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 納稅 款 同樣可以啟 動反避稅 的查稅 程式  最糟的情形是稅務機關認定這些境外公司沒有經濟實質,而在稅收上以否 定這些境外公司的存在來調整
  • 52. 稅 局的「尚方寶劍」 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 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 務機 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 年度起 10 年內 ,進行納稅 調整。  最後加上現場審計的 2-4 年,整個特別納稅稅調整影響期可長達 17- 19 年!
  • 54. 大陸稅 收徵 管法的規定 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 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 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 料。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2001/04/28 主席 令 [2001] 第 049 號 #57)
  • 55. 大陸《特別納稅 調整實施辦 法 ( 試行 ) 》的規定  稅務機關啟動一般反避稅調查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 規定向企業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企業應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 提供資料証明其安排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企業未在規定期 限內 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能証明安排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稅 務 機關可根據已掌握的信息實施納稅 調整,并向企業送達《特別納稅 調 查 調整通知書》。 (#95)  稅務機關實施一般反避稅調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要求 避稅安排的籌劃方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証明材料。 (2009/1/8 《特 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 [2009]2 號 #96 )
  • 56. 稅 收否定避稅 港公司存在  「稅務機關應按照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 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對於沒有經濟實質的企業,特別是設在避 稅 港並導致其關聯方或非關聯方避稅的企業,可在稅 收上否定該企業 的存在。」 ( 國稅發【 2009 】第 002 號第 94 條規定 )
  • 58. OBU 資料都保密,哪 裡出問題? ㄚ扁? 博達? 紅火? 科橋? 溫慶珠? 假外資增資案? 友達內線交易?
  • 59. G20 後的境外公司…  G20 會議中,各國所要打擊的是租稅天堂「地區」?還是透過租稅天 堂及私人銀行所提供的「避稅 行為」?  OECD 所列出的國家名單 (46 國 ) 其中有瑞士、香港、新加坡、盧森堡 、大英國協等,這些是大家印象中的租稅天堂嗎?!其實,各國政府 真正想打擊的,是透過租稅天堂所造成短收的稅收、境外金融的保密 條款、國際洗錢與設立其中的避險基金  此結論將對客戶帶來何種衝擊?
  • 60. 「規劃架構」 !!  境外公司的設立重點在規劃架構,非僅訴求:「境外公司的資料保 密」、「稅務機關無法取得海外開戶的帳戶資料」等,過於單純的想 法。  未來租稅天堂及相關銀行金融服務,都將只能提供有限度的資料保密 ;如何為客戶提供整合性的規劃架構,將成為未來的趨勢!
  • 61. Q & A 時間
  • 63. G20 峰會結論  2009/4/2 的 G20 高峰會結論,共計九頁,詳細內容可參閱: http://www.wcoomd.org/files/1.%20Public %20files/PDFandDocuments/Highlights/G20_Final_London_Comm unique.pdf  針對境外避稅的部份,在此份聲明加強金融監理規範 (Strengthening financial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P3/9) 項下的 15 點內容下的第 7 小項
  • 64. 相關摘錄內 容 此段翻譯如下:  採取行動對抗不合作的地區,包含租稅天堂,我們已準備採取制裁措 施來保護我們公開的財務及財政體系,銀行的保密時代已經結束,我 們知道 OECD 在今天公佈由全球論壇所評估反對稅務資訊交換標準國 家名單;
  • 65. G20 行動計劃  To help countries with severe problems,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will get extra resources worth up to $750bn (£510bn).  In addition, there will be a deal at the G20 summit to "name and shame" countries that breach free-trade rules.  There will also be sanctions against secretive tax havens. ( 也將 會制裁秘密避稅天堂 )  A member of the German delegation told the BBC's reporter Joe Lynam that the G20 will pledge $1.1tn for multilateral organisations such as the IMF.  Strengthened regional currencies would be a basis for the new unit, which could also be partially backed by gold, Russia said in a statement released on the sidelines of the summit.
  • 66. Gordon Brown Announces G20 Action Plan (G20 行動計劃 )  US markets opened higher after data showed factory orders rose in February. The Dow Jones rose 2.6% in early trade.  Asian shares also rose sharply. Japan's Nikkei 225 index gained 4.4% while Hong Kong's Hang Seng rose 7%.  European markets tracked the gains in Asia, with markets in London, Frankfurt and Paris all up by more than 3%. 行動計劃全文煩請參閱: http://www.nowpublic.com/tech-biz/gordon- brown-announces-g20-action-plan
  • 67. OECD 公布避稅 天堂白名單  阿根廷,澳大利亞,巴巴多斯島,加拿大,中國(不包括港澳地區) ,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格恩西 島,匈牙利,冰島,愛爾蘭,馬恩島,意大利,日本,澤西島。韓國 ,馬耳他,毛里求斯,墨西哥,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 ,俄羅斯。塞舌爾,拉脫維亞,南非,西班牙,瑞典,土耳其,阿聯 酋,英國,美國,美屬維爾京群島。
  • 68. OECD 公布避稅 天堂灰名單  安道爾,安奎拉島,安提瓜和巴布達,阿魯巴島,巴哈馬群島,巴林 島,伯利茲,百慕大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庫克群島, 多米尼加,直布羅陀,格林納達,利比里亞,列支敦士登,馬紹爾群 島,摩納哥,瑙魯,荷屬安的列斯群島,紐埃島,巴拿馬,聖基茨和 尼維斯,聖盧西亞島,聖文森特,格林納丁斯,薩摩亞群島,聖馬力 諾,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瓦努阿圖。奧地利,比利時,文萊,智利 ,危地馬拉,盧森堡,新加坡,瑞士,哥斯達黎加,馬來西亞,菲律 賓,烏拉圭 。
  • 69. OECD : Article 26”Exchange of Information” 資訊交換內 容 1. The competent authorities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shall exchange such information as is foreseeably relevant for carrying out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or to the administration or enforcement of the domestic laws concerning taxes of every kind and description imposed on behalf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or of their political subdivisions or local authorities, insofar as the taxation thereunder is not contrary to the Convention.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s not restricted by Articles 1 and 2. 締約國主管當局當其可預見執行本公約的相關條款應交換此類資訊, 或是行政部門或者是本負責課稅的締約國執行有關稅收的國內法律和 說明,或其行政分部或地方當局,依此課稅的範圍,不能違反此公約。 此資訊交換不受第一和第二公約限制。
  • 70. 2. Any information received under paragraph 1 by a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be treated as secret in the same manner as information obtained under the domestic laws of that State and shall be disclosed only to persons or authorities (including courts and administrative bodies) concerned with the assessment or collection of, the enforcement or prosecution in respect of, the determination of appeals in relation to the taxes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 1, or the oversight of the above. Such persons or authorities shall use the information only for such purposes. They may disclose the information in public court proceedings or in judicial decisions.  任何締約國收到的資訊根據第 1 段的規定應被視為機密,資訊的取得 依該國的法律以同樣的方式視為機密,應僅對有關人員或當局揭露 ( 包括法院和行政機關 ) ,前述有關的評估、收集、強化或起訴各方 面,第 1 段被交付與稅收有關訴諸裁判的決定,或監督。上述人員或 當局得使用此類資訊,且只能用於此類目的。其可在公開法庭程序或 司法判決中揭露
  • 71. 3. In no case shall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s 1 and 2 be construed so as to impose on a Contracting State the obligation:  a) to carry out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at variance with th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practice of that or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 b) to supply information which is not obtainable under the laws or in the normal cour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at or of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 c) to supply information which would disclose any trade, business, industrial, commercial or professional secret or trade process, or information the disclosure of which would be contrary to public policy (ordre public).  在任何情況下,第 1 和第 2 段的條文得解釋為施諸於締約國的義務: a )當與其他締約國法律和行政實務不一致時採取行政手段 ; b )提供依本國法律無法取得的資訊或正常情況下或其他締約 國的資訊 ; c )提供可能揭露任何貿易、商業、工業或專業機密或貿易流 程,或揭露資訊可能會違反公開 ( 共 ) 政策
  • 72. 4. If information is requested by a Contracting St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is Article, the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use its information gathering measures to obtain the requested information, even though that other State may not need such information for its own tax purposes. The obligation contained in the preceding sentence is subject to the limitations of paragraph 3 but in no case shall such limitations be construed to permit a Contracting State to decline to supply information solely because it has no domestic interest in such information. 若資訊的要求源於按本文規定的締約國,另一方的締約國應使用其資 訊蒐集手段以取得被請求的資訊,即使另一方的締約國本身的稅務目 的可能並不需要此類資訊。此義務包括前述條文是受第 3 段條文的限 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解釋此類限制為同意締約國拒絕提供資訊, 僅因這類資訊無國內本身的利益
  • 73. 5. In no case shall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3 be construed to permit a Contracting State to decline to supply information solely because the information is held by a bank,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 nominee or person acting in an agency or a fiduciary capacity or because it relates to ownership interests in a person. 在任何情況下第 3 段的條文被解釋為同意締約國去拒絕提供資訊,僅 因本資訊由銀行、其他金融機構、代理人或行為人或代理能力或因其 涉及所有人的權益所掌握
  • 74. OBU 之稅 負比較 對象 授信所得稅 銷售營業稅 印花稅 扣繳 所得稅 支付金融機構、中華 各種憑證免 民國境外個人、法人 OBU 免徵所得稅 免徵營業稅 徵印花稅 或政府機利息免予扣 繳所得稅 依加值型及 依所得稅法 非加值型營 依印花稅法 DBU 規定辦理, ---- 業稅法之規 之規定辦理 目前 15% 定辦理
  • 75. OBU 分行可與大陸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往來  指定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為金 融業務往來,其範圍如下,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 務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外匯存款業務。 二、匯出及匯入款業務。 三、出口外匯業務。 四、進口外匯業務。 五、與前四款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 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業務。 前項第二款匯出及匯入款業務,其範圍…… (97/12/25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一 ) 字第 09710004680 號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
  • 77. 加強防制洗錢降低大額通貨交易申報門檻  自 98 年 3 月 18 日起,民眾至金融機構辦理大額現金交易達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利金融機構依法辦理大額 通貨交易申報及確認客戶身分  為因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 APG )」 2007 年對我國金融機構洗 錢防制機制提出之各項改善建議,金管會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7 條 及第 8 條之授權,於去( 97 )年 12 月 18 日發布訂定「金融機構對 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將於今( 98 )年 3 月 18 日施行 ……  其他國家通報門檻,國際標準約為 1.5 萬歐元或 1.5 萬美元,香港約 1,000 美元、新加坡約 1.4 萬美元、馬來西亞約 1.3 萬美元。…… ( 金管會金檢局 98/03/17)
  • 78. FATF (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 )  FATF 國際金融反洗錢特別工作小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於 1989 年 7 月由 G7 各國代表在法國召 開時所同意成立的組織,成立目的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 並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的政府間國際組織,該機構為全球最重要的反 洗錢組織之一,也為全球第一個透過跨國合作防制洗錢的國際組織。 早期已先制訂有廣泛指導作用的反洗錢 40 項建議。針對 911 恐怖攻 擊事件又增訂有關反恐融資的 9 項特別建議。其內容涉及刑事司法制 度和法律執行、金融制度及其規章,以及國際合作事宜。建議詳細的 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通報制度,並通過後續行動推動在國際社會確 立此一制度。
  • 79. FATF  FATF 的核心精神主要建立於『四十項建議』,在訂立的早期只針對 打擊個人通過金融系統進行毒品犯罪資金洗錢,經 1996 年修定後加 入對其他洗錢類型的打擊。並被全球多數國家和地區承認為國際性的 反洗錢標準。 2001 年,隨著 911 恐怖事件的發生, FATF 再次對 40 項建議進行了修定,建立起了一個全面性的既包括打擊洗錢又包 括反恐怖融資在內的新框架。在這一檔案中, FATF 呼籲所有國家修 定並完善國內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立法,使其與 FATF 新的 40 項建議 保持一致。『 40+9 』建議也成為廣大國家反洗錢和反恐洗錢的綱領 性標準。
  • 80. NCCTs ( 不合作國家及地區 )  NCCTs (Non-cooperative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為財務行動特別 組織識別,在防止洗錢制度方面有嚴重不足,或表明不合作推行防止 洗黑錢措施的不合作國家或地區。  境外公司設立選擇時,盡可能不要選擇 NCCTs 所列的國家或地區  不合作國家區的現行名單煩請參閱最近一期的資料 17/18 ANNEX 3 , 連結網址: http://www.fatf-gafi.org/dataoecd/14/11/39552632.pdf  此組織將不定時更新名單資料
  • 82. 國際反洗錢相關公約 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  聯合國《與犯罪收益有關的洗錢、沒收和國際合作示範法》  聯合國《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四十條建議》  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反恐融資九條特別建議》 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關於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系統洗錢的聲 明》
  • 83. 台灣洗錢防制法  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者。 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 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 產上利益者。 ( 台灣洗錢防制法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修正 ) 洗錢防制法第 8 條  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 並應向行政院指定之機構申報。 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 第一項受理申報之範圍及程序,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 、法 務部、中央銀行定之。 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該 金融 機構如能證明其所屬從業人員無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84. 大陸反洗錢法  「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 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 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同反洗錢法》  洗錢活動實際上就是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 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等犯罪活動的非法所得和收益 的非法性質和來源,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 「洗錢」這一辭彙為外來詞匯,由英文「 money laundering 」意譯 而來。洗錢活動可以追溯到 20 世紀 20 年代。當時,美國芝加哥黑 手黨的一個金融專家購買了一台投幣式洗衣機,在每天計算洗衣收入 時,將非法所得的贓款計入其中,再向稅務官申報納稅,扣去其應繳 稅款後,剩下的非法所得就在形式上變成了合法收入, " 洗錢 " 活動 也因此而得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