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25著作權法修法草案介紹
- 3. 著作權歸屬
• 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 現行法第 11 條:「Ⅰ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
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
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Ⅱ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
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
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 Ⅲ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5. 著作權歸屬
• 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 現行法第 12 條:「Ⅰ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
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 Ⅱ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
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
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
聘人享有。
• Ⅲ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
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17. 著作財產權限制
• 附帶利用 - 合理使用類型的明文化
• 修正草案第六十三條,「Ⅰ以攝影、錄音、
錄影或類似之方法創作著作者,得附帶利
用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Ⅱ 前項附帶利用,以非創作之主要標的且難
以分離利用者為限。」
• 附帶利用可以再說明清楚,基本上不影響
現有之電影、電視劇等利用他人著作的狀
況,但對於一般非專業者的創作活動有保
障
- 18. 著作財產權限制
• 詼諧仿作 - 合理使用類型的明文化
• 第六十四條,「Ⅰ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
,得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Ⅱ 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得省略著作人姓
名。」
• 嘲諷或詼諧仿作是社會上習見的狀況,當
然非營利或商業判斷標準會視個案而定,
條文也很難一切為二,非營利 ok ,商業不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