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0713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權概論
- 16.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1 上載 (upload) 屬著作權之資
訊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第26條之1
02 下載 (download) 屬著作權之
資訊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3 轉貼 (repost) 屬著作權之資
訊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第26條之1
04 傳送 (forward) 屬著作權之
資訊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第26條之1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http://www.tipo.gov.tw
- 17.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5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存放於硬碟、
磁碟片、光碟片、唯讀記憶體
( ROM )、唯讀光碟片(CD-
ROM)、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
可寫1次/讀多次光碟( WORM )、
可多次讀/寫的光碟 ( MO )
重製 重製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06 網路上提供商業軟體或套裝軟體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07 在著作財權人許可使用期間外,
不註冊或不付費於網路上提供共
享軟體 (Shareware)
重製
公開傳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第26條之1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http://www.tipo.gov.tw
- 18.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8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用
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費軟
體 (freeware)
重製
公開傳
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第26條之1
09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為
檔案
重製
編輯
重製權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10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資
訊製作精華區
重製
編輯
改作
未標示作者
文字修改
重製權
編輯權
改作權
姓名標示權
禁止不當修改
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權法第 16 條
著作權法第 17 條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http://www.tipo.gov.tw
- 19. 電腦網路使用行為與著作權相關規定之說明
行為方式 行為性質 著作權 法條
08 不依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利
用之條件,網路上提供免
費軟體 (freeware)
重製
公開傳
輸
重製權
公開傳輸
著作權法第 22 條、
第26條之1
09 將屬著作性質之資訊製作
為檔案
重製
編輯
重製權
編輯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10 將BBS上屬著作性質之
資訊製作精華區
重製
編輯
改作
未標示作者
文字修改
重製權
編輯權
改作權
姓名標示權
禁止不當修
改權
著作權法第 22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權法第 28 條
著作權法第 16 條
著作權法第 17 條
摘錄自智慧財產局網路著作權宣導
http://www.tipo.gov.tw
Hinweis der Redaktion
- 著作權法第15條: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 時,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 物讓與他人,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 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 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 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 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第 34 條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以婚紗照為例
-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第 2 條 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一份。 三、有關證明文件。
第 3 條 前條第一款之申請書,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申請人 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及住、居所。申請人為法 人者,其代表人之姓名。 二、由代理人申請者,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居所。代理人為法人者,其代 表人之姓名。 三、音樂著作之著作名稱。 四、音樂著作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國籍。 五、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及住、居所。申請人如知 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 六、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之名稱及其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說明 。 七、欲利用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用錄音著作之說明。 八、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擬附著之媒介物及其批發價格。 九、預定發行數量。 一○、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音樂著作未標明前項第三款之事項者,免予記載;其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 理人住、居所不明者,亦同。 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首次發 行之國家或地區及該款規定發行事實之日期。 音樂著作如合於本法第四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其申請書應記載符合該規 定之相關事實。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第 12 條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 利用之方式。 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 報酬=─────────────────────────────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 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 。
第 14 條 申請人未給付使用報酬者,不得利用音樂著作錄製銷售用錄音著作。
- 專利法第115條:申請專利之新型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 告。
- 依智慧局於102年所公佈之設計專利審查基準,第3篇第9章「圖像設計」之說明可知,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藉由電子、電腦或其它資訊產品產生,並透過該產品之顯示裝置所顯現的虛擬圖形介面。
其中,電腦圖像通常是指單一且可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單元,例如,通話鍵圖像或電量狀態圖像等;而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則可由數個電腦圖像單元及其背景所構成之整體畫面,例如,功能選單、通知視窗、網頁畫面或遊戲畫面等;其它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例如,電腦桌布、螢幕保護程式畫面、開機畫面或電玩角色等。
以圖像設計申請專利,除了依靜態之圖形提出申請外,亦得以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提出申請(changeable graphic image design)。所謂具變化外觀之圖像設計,係指電腦圖像或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在使用過程上,該設計之外觀能產生多種變化,例如該圖像設計於游標經過或於點擊後會產生不同變化之外觀;又例如一圖像設計於使用時會產生連續動態變化之外觀。
原文網址: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之專利權保護 | 網路資訊 | 雜誌櫃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mag.nownews.com/article.php?mag=10-117-19695#ixzz3eWRdIO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