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402
- 10. 相關法令 第十一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贈與或公開陳列: 一、變質或腐敗者。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者。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者。 四、染有病原菌者。
- 11. 相關法令 第二十條 ( 第一項 ) : 食品業者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作業場所、設施及品保制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業別,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訂食品安全系統之規定。
- 14.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 GHP ) 【對象】 食品業 食品 製造業 食品 物流業 食品 販賣業 餐飲業 食品 工廠 冷凍、冷藏 食品 烘焙 食品 畜水產 食品 攤販 小型店
- 132. 傳統衛生管理 HACCP 制度 最終產品檢驗 全部製程管制 需花費龐大人力費用於產品檢驗 可節省人力、成本有效利用資源 結果出來已被食用 對於微生物污染造成之中毒較能掌握防止 產品回收、商譽受損 確保產品安全 無法明確找出污染原因 事前之預防管制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安全之三大危害發生 為事後補救措施很難防止,重覆之製程疏失而造成同樣之食品危害 因其食品安全信賴保證之事實,可作為國際食品相互認證之共同管理基準
Hinweis der Redaktion
- 使用之原材料,應符合相關之食品衛生標準與規定,並可追溯來源 原材料進貨時,應經驗收程序,驗收不合格者,應明確標示,並適當處理,免遭誤用 原材料之使用,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並在保存期限內使用
- 餐飲製作流程規劃,應符合安全衛生原則,避免食品遭受污染 食品在烹調作業過程中,不得與地面接觸 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符合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 食品之包裝 ,應確保於正常貯運與銷售過程中,不致於使產品產生變質,或遭受外界污染
- 不得回收之包裝材質,使用過者不得再使用 每批成品應經確認程序後,方可出貨 製程與品質管制,如有異常現象時,應建立矯正與防止再發措施 成品為包裝食品者,其成分應確實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