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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的執行與成效之評估
- 4. 開徵奢侈稅的社會條件與政策美意 社會條件: 1.M型化社會/高跟鞋型社會 2.凝聚社會共識 政策美意: 1.抑制短期投機炒作。 2.透過重分配改善貧富差距。 3.量能課稅以實現租稅公平。 4.增加政府稅收。
- 17. 外國案例: 制定時機:財政需求(e.g:戰爭) 多以「特種銷售稅」(selective sales tax)或「特種貨物稅」(excise tax)進行課徵。 對汽車、貴重手飾、毛皮服飾、高爾夫球證、賭場、賽馬及旅館住宿等加課最低0.35%~40%不等的奢侈稅。 中國:對化妝品、名牌精品、名車課稅 韓國:娛樂酒館課10%、珠寶20%。 澳洲:豪華轎車最高課33%。 多國以「消費稅」或「所得稅」進行社會調節。
- 21. 匈牙利 目的:(1)增加國家稅收 (2)調整租稅結構 稅制:財產稅 開徵時間:2009年 作法:不動產、船舶、噴射機與高價汽車等奢侈品,3,000~5,000萬匈牙利幣區間者,稅率為0.35%;價值5,000萬匈牙利幣以上者,稅率係0.5%。曾對於住宅價值大於1億匈牙利幣者,課徵0.5%的奢侈稅。 不動產奢侈稅:2010年1月已廢止 2010年7月1日亦已取消針對船舶、噴射機與高價汽車課徵奢侈稅
- 22. 法國 稅制:歷史建築修護稅,屬特種消費稅(consumption tax) 目的:觀光旅遊業發展,國內文化資源、建築等旅遊資源進行維護 時間:2008規劃,未實行。 作法:採定額稅(specific tax),針對其境內旅遊產業之豪華住宿,即四星級和五星級的旅館(房價每晚平均180~220歐元)每房加徵2歐元。 課稅範圍:任何在法國境內豪華旅館住宿之房客。 法國政府預估每年可增加約3億歐元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