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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 綜合題庫解析-2013初等.五等學儒
- 1.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03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1 憲法
憲法規定人民有受哪類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補習及進修
教育 國民教育 高等教育 幼稚教育 【92 初等】
: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教育行政機關或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若發生違法失職情事
者,則依其情節分別會受到處分,包含可送法院審判,追究下
列那一項責任? 道義責任 情感責任 刑事或民事
責任 道德責任 【97 地方五等】
:憲法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
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
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依憲法的規定,教育制度的權責,採下列何者執行? 由中
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由省立法並執行之
由省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縣執行之 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96 初等】
: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
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一、省縣自治通則。二、行政
區劃。三、森林、工礦及商業。四、教育制度。五、銀
行及交易所制度。六、航業及海洋漁業。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輪。一○、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一一、中央及地方
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一二、土地法。一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一四、公用徵收。一五、全國
- 2. 004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戶口調查及統計。一六、移民及墾殖。一七、警察制度。
一八、公共衛生。一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二○、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我國中央及地方教育權限劃分採均權制之規範,是根據下列那
一法? 憲法 國民教育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教師法 【97 地方五等】
:均權制度為孫中山先生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所主張
之一種政治制度。憲法第 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
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
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
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
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依憲法的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
育,其學費及書籍之規定為何? 免納學費,書籍由政府供
給 免納學費,書籍需自行負擔 需繳納學費,書籍由政
府供給 需繳納學費,且書籍需自行負擔 【96 初等】
: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
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第 2 項:「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
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供給。」
有關我國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
費之規定是根據下列那一法? 憲法 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97 地方五等】
: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
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
憲法第 162 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下
列何者之監督? 家長 人民 國家 總統
【97 身障五等】
:憲法第 162 條:「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
受國家之監督。」
- 3.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05
由教育主管機關發布或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無須經過立法院
三讀的立法程序是下列那一項? 教育法律 教育命令
條例 法 【97 地方五等】
:憲法第 170 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
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
例或通則。」命令無須經過立法院三讀的立法程序。
依我國憲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是正確的敘述? 命令位階
高於法律 法律位階高於憲法 法律位階高於命令
命令、法律及憲法位階均相同並無高低之區分【97 地方五等】
:憲法第 171 條第 1 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憲法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2 憲法增修條文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予以保障、扶助或促
進之項目?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資優學生之培植與
發展 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 軍人退役後之就學
【95 初等】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
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
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第 8 項:「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
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
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第 9 項:
「國家應
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
就醫、就養予以保障。」第 10 項:「教育、科學、文化
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 4. 006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
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下列何
種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 幼
稚教育 中等教育 國民教育 高等教育
【95 地方五等】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教育、科學、文化之
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
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我國在民國 86 年的修憲中凍結的教育相關規定條文,是下列
那一項? 憲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
務 憲法第 164 條規定,我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編列,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憲法第 165 條規
定,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
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以上皆非 【97 地方五等】
:民國 86 年的第 4 次修憲中凍結憲法第 164 條規定,我
國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編列,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
算總額百分之十五。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
「教
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
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不受憲法第 164 條規定之限制。前述規定係出自下列何者?
教育基本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國民教育法
憲法增修條文 【96 初等】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0 項:「教育、科學、文化之
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
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國家應積極維護發展多元
文化與族群語言。以下那一族群的語言與文化受到憲法位階的
明文保障? 客家籍族群 原住民族群 外省籍族群
新住民族群 【96 地方五等】
- 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07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1 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依憲法規定,國家應依何種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
參與? 民族 地區 語言 政府 【92 地方五等】
: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
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
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
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
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3 中央法規標準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名稱分為四種,下列那一項
不是法律名稱? 條例 規程 律 法
【97 地方五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
例或通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
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
準則。」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法規條
文應分條書寫,得分為項、款、目 法律不得牴觸命令,命
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命令定
之 法律應經行政院通過,立法院公布 【95 地方五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
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
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 6. 008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下列那一種情形不是法規修正的原因? 配合相關法規修
正 主管機關裁併 同一事項規定於兩個以上的法規
主管單位主管異動 【93 初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1 項:「法規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
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
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
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
存在之必要者。」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廢止「推行家庭教育辦法」之程序
為何? 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廢止 立法院通過廢止
教育部發布廢止 行政院發布廢止 【92 初等】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2 條第 1 項: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
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第 2 項:「命令之廢止,由原
發布機關為之。」
「推行家庭教育辦法」為命令,因此,
由原發布機關教育部發布廢止。
4 地方制度法
在法規的陳報作業上,下級政府或機關得就其全權處理的業
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機關知悉,這是下
列何者? 核定 核備 備查 以上皆非
【97 地方五等】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四、
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
陳報之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
法定效力之謂。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
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
- 7.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09
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5 行政程序法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
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這是闡明何種立法原則? 法律優越
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92 地方五等】
:法律保留原則係指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即不能合法的
作成行政行為,蓋憲法己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
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強調政府行使權力的方法應有助於目的達成;任何干涉措施所
造成的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的利益,而且必須採取以損
害人民權益最少的措施,這是闡明何種立法原則? 比例原
則 法律優越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公益、私益均衡原則
【92 地方五等】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
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
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
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
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第 1 款即為適當性原則,第 2
款及第 3 款分別相當於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
教育法規的範圍包括教育法律和下列那一項? 命令
標語 口號 理念 【97 地方五等】
:命令係指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具有抽象一
般性拘束力的規範。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主要有「法
規命令」
(行程§150Ⅰ)與「行政規則」
(行程§159Ⅰ)
兩種。教育法規的範圍包括教育法律和命令。
- 8. 010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6 教育部組織法
教育部組織法規定那個司掌理學位授予事項? 高等教育
司 中等教育司 國民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92 初等】
:教育部組織法第 7 條:「高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關於大學及研究所教育事項。二、關於學位授予事項。
三、關於學術機關之指導事項。四、關於其他高等教育
事項。」
依「教育部組織法」規定,關於師範教育事項是屬於教育部那
個單位掌理? 國民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 中等教育
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95 地方五等】
:教育部組織法第 9 條:「中等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關於中學教育事項。二、關於師範教育事項。三、關於
地方教育機關之設立及變更事項。四、關於其他中等教
育事項。」
依教育部組織法規定,掌理補習教育及家庭教育事項,是屬於
教育部那個單位的職掌? 體育司 社會教育司 中
等教育司 高等教育司 【92 地方五等】
:教育部組織法第 11 條:「社會教育司掌理左列事項:一、
關於民族文化之復興與宣揚事項。二、關於補習教育及家
庭教育事項。三、關於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事項。四、關於
特殊教育事項。五、關於視聽教育事項。六、關於社教書
刊之編譯事項。七、關於藝術教育及文藝活動之獎助事
項。八、關於文化團體之輔導事項。九、關於圖書館、博
物館、科學館、藝術館及社會教育館等社教機構事項。一
○、關於文獻及古物保存事項。一一、關於其他社會教育
事項。」
- 9.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11
依「教育部組織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教育部
置政務次長 2 人 教育部置參事 3 人至 5 人,主任秘書 1 人
教育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
示、監督之責 教育部於必要時,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
以法律定之 【95 地方五等】
:教育部組織法第 19 條:
「教育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
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位列第十四職等,
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7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下列有關國家講座的描述,何者不符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
的規定? 國家講座每年核准 10 個為限 國家講座一屆
為 3 年,得繼續設置一屆,獲二屆講座者成為終身榮譽,不再
接受推薦或遴選 一屆國家講座教育部獎助新臺幣三百萬
元 獲選為國家講座主持人者,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
(構)所提供的獎金 【93 初等】
:教育部設置國家講座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國家講座除
由推薦學校配合提供該講座主持人所需之資源外,本部
每年獎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按年度撥給;其獎助金額分
配如下:一、講座主持人個人獎金:以不超過新臺幣五
十萬元為限。二、教學研究經費:包括延聘助理、業務
費、旅運費、設備費等。」第 2 項:「獲選為國家講座
主持人者,不得重複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構)公務預算
所提供之獎金。」
- 10. 012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8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我國目前為保障教育經費制定的相關法律為下列何者?
國民教育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師資培育法
大學法 【97 地方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 條第 1 項:「為維護教育健
全發展之需要,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依教育基本
法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制定本法。」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
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幾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1年 2年 3年 4年
【92 身障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中央、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
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
成長。」第 2 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
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
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應
不低於: 前一年國民生產總毛額的百分之十 該年度預
算歲入淨額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
平均值的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該年度預算歲出總額的百分
之二十一點五 【97 身障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中央、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
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
成長。」第 2 項:「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
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
- 11.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13
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
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
值之多少比例? 15% 17.5% 20% 21.5%
【95 地方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各級政府教育
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
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教育部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
教育補助分為計畫性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各級政府
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
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21.5%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教
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學校教育發展基金
【96 身障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第 2 項:「各級政府教育
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
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91 年度起實施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未規範下列那一項?
私立學校經費補助 弱勢團體學生的照顧 教科文經
費的比例 教育經費的查核評鑑 【97 初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範的內容包括保障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經費(第 4、5、6
條)補助與獎助私立學校,促進公、私立教育事業之
公平競爭與發展(第 7 條)及推動教育評鑑工作,作
為評量教育經費使用績效及政府教育經費補助的依據
(第 16 條)條文中並未詳細規範教科文經費的比例。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行政院教育經
費基準委員會的任務? 評鑑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
運用的績效 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各級政府之教
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
- 12. 014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之計算 【92 地方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行政院應設教
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一、教育經費計算基
準之研訂。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下列何者是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之任務? 對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之審議 對
直轄市教育局所屬公立學校預算數額之建議 對各級政府
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對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之審議 【92 初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
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教育經費分配委員會由下列那
個單位設立? 教育部 行政院 立法院 財政部
【92 身障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
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的委員
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多
少? 三分之一 五分之二 二分之一 四分之一
【92 初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中央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
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
- 13.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15
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2
第
項: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
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
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
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各項
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何種單位,依法編列預算辦理?
校務發展基金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政府基金 教
育基金 【92 地方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3 條:「直轄市、縣(市)政
府之各項教育經費收入及支出,應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依法編列預算辦理;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設
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
教育補助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
效,應建立評鑑制度 【95 地方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4 條:「地方政府所屬學校得
設置校務發展基金,其設置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定之。」
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各級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
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
於何處? 施政報告 預算報告 資訊網路 公報
【92 地方五等】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17 條:「各級政府教育預算、
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
額,應於年度決算後公開於資訊網路。」
- 14. 016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9 教育基本法
明訂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的規範是根據下列那一法? 國
民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大學法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
理法 【97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基本法規定何者負有協助實現教育目的之責任? 國
家、教育機構、教師、學生 教育機構、教師、父母、學生
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 縣市政府、教育機構、教
師、父母 【92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2 項:「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
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
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
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
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
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第 3
項:「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
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人民為教育
權之主體 人民不能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教育部
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
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命令定之 【95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2 條第 1 項:「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第 2 項: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
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
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
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
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
- 1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17
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第 3 項:「為實現前項教育目
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學校不得強迫教師參與任何宗教活動,這是下列那一法律的規
定?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法 國民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93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
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
教信仰從事宣傳」,是屬於教育應本之何種原則? 中立原
則 有教無類原則 因材施教原則 教育機會均等原則
【95 身障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
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教育應本何種原則,學校不得為
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中立原則 優先
原則 比例原則 權宜原則 【97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
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宗教活動。」
下列有關憲法與教育基本法對於私人興學和公辦民營規定之
敘述,何者錯誤? 政府對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
應依法令提供協助 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
託私人辦理 政府依法對興辦教育事業之私人及民間團
體,進行財務監督 人民沒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
【92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第 1 項:「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
- 16. 018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
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第 2 項:「政府為鼓勵私
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有關私人興學之規定何者正
確? 人民沒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 政府依法不能
對私人教育事業進行財務監督 政府對私人教育事業有貢
獻者,毋需予以獎勵 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
【95 身障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7 條第 2 項:「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
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定之。」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
利義務,應以何者定之? 規章 命令 法律 憲法
【94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
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
尊重。」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學生為教育
權之主體 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教育,不必優先予以補助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
教育不必遵循中立原則 【96 身障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
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
尊重。」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教育人
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行政命令定之 學
生之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予保障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
長可以完全自由選擇其子女受教育之方式及內容 國民基
本教育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大校為原則 【95 身障五等】
- 17.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19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
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下列那一個教育法規明文規定並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
造成身心之侵害」? 教師法 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
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96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
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 1985 年發表《第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
宣言》,對學習權的意涵提出具體的界定。下列何者不是學習
權的內涵之一? 想像和創造的權利 閱讀和書寫的權
利 組織學生職業團體的權利 提出問題和思考問題的
權利 【96 地方五等】
:學習權本質意義在於,個人為了自身成長,為了成為
立足於社會國家的國民,為了發展個人人格的健全,
完成自我成就的實現,追求人生幸福等,所應擁有與
生俱來的權利。學習權是保障將來之生存權、幸褔追
求權、參政權之基礎。
自 1985 年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UNESCO)第
四次國際成人教育會議宣言,提出學習權的概念,學
習權是閱讀和寫字、提出問題與思考問題、想像和創
造、瞭解人的環境和編寫歷史、接受教育資訊、發展
個人和團體技能的權利。由此觀之,學習權是以個人
為主體,透過適當的學習情境和學習活動,充分發展
個人潛能,以記錄歷史、創造歷史的一種基本人權。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那一個教育階段,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
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
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國民教育階段 中等
教育階段 幼稚教育階段 大學教育階段【92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
- 18. 020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
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國民教育階段內,學生家長得具有參與學校教育事務的權利,
係依據下列那個教育法規之相關規定? 國民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家庭教育法 【97 身障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3 項:「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
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
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
權利。」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第 1 條 「教
:
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
項規定,維護並保障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學習及家長參
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特訂定本辦法。」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學校不得
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人民是教育權的主
體 國民基本教育之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包括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 【95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第 1 項:「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
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
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
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
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
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依「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那一項不是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促
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各縣市國民中小學之設立
【96 身障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第 1 項: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
- 19. 第一單元 第一章 中央教育法令 021
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
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
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
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
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
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是何者
之教育權限? 中央政府 縣市政府 縣市教育局
學校 【97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9 條第 1 項:「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
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
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
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
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
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依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各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除定期召開會議
外,其功能尚有那些?審議研究評鑑協調諮詢
【96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
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何
種組織,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項?
學校董事會 學校諮詢委員會 教育管理委員會
教育審議委員會 【97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
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教育制度之規
- 20. 022 第一部分 教育法規大意
劃設計 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執行全國性教育
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設立地方教育審議
委員會 【97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
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因此,設立地
方教育審議委員會並非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係下列何種法律
之規定? 國民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憲法 憲法
增修條文 【96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
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各類學校之編
制原則為下列那一項? 小班大校 小班小校 大班
小校 大班大校 【97 地方五等】
: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
「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
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第 2 項:
「前項各類學校之編制,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做妥善規劃並提供各校必要之援
助。」當前教育部國民教育司推動的中長程發展計畫,
重要者有:小班小校發展計畫,發展小班教學精神
計畫,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方案,教育優先區計畫,
兒童閱讀運動,新校園運動,潛能開發教育。
根據現有法規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國民的權利? 請求學
力鑑定的權利 受基本教育的權利 逾齡未受國民教育
者接受補習教育的權利 接受終身教育的權利 【93 初等】
:教育基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
「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
之權利。」
憲法第 160 條第 1 項:「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
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
書籍。」第 2 項:「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