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更多: https://tw.network.okfn.org/2017/06/13/legislative-principles-new-infrastrucutre-bill/ 一、明訂特別預算要件,以年度預算無法編列者為限 二、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符合政府職能與責任政治 三、制定基礎建設指標,促進永續發展及社會公平 四、明訂總計畫研提程序,杜絕草率包裹 五、明訂個案計畫擬訂及核定程序,把關計畫合理性 六、廣泛影響評估,遵循國土計劃引導,降低環境與社會衝擊 七、加強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提前釐清爭議 八、遵守財政紀律,避免債留子孫 九、不得區段徵收、徵收爭訟自動暫停執行,避免不當迫遷 十、強化國會監督,建立國會管考重大計畫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