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OBU 開放人民幣操作
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
辦理單位: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及第三地區分支機構。
《第 7 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第 8 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
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7. 往來對象的開放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辦法」修正案。全體國
銀自動生效。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銀行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其在第三地區設
立之分支機構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
團體、其他機構及其在第三地區設立之分支機構為業務往來,其
範圍如下:
a. 收受客戶存款。
b. 匯出及匯入款業務。
c. 出口外匯業務,包括出口押匯、出口託收、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
業務。
d. 進口外匯業務,包括簽發信用狀、匯票承兌、進口結匯及進口託收
業務。
e. 代理收付款項。
f. 授信業務。
g. 應收帳款收買。
h. 與前七款業務有關之同業往來。
i.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